媒體報導,一名女學生在社群網站的家庭代工群組求職,應對方要求寄出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存摺,並提供密碼後,該帳戶卻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匯款的帳戶使用,女學生因而遭到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然而,法院審理時勘驗了女學生警詢筆錄,發現女學生有拿手機給警方看她與對方的LINE對話,但卷內卻沒有這些對話紀錄相關的資料,女學生因而在法院審理時拿出那些手機對話內容,合議庭因此相信女學生也是被害人,判女學生無罪。

魏律師說新聞

實務上叫這類案例為「求職詐欺」。通常就詐欺集團用話術欺騙求職者,要求職者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卡片密碼或是印章,有的則是叫求職者用自己的名義,去申辦一支手機門號、金融帳戶,之後再把這些資料寄到指定的地點,通常是某便利商店或宅配站(營業所),詐欺集團再拿這些資料作為犯罪的工具。

依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就必須由檢察官積極地去提出證據來說服法院,使法院相信被告是有罪的。法院原則上就是立於中立客觀的聽審者地位,公正的指揮訴訟程序的進行,並且判斷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被告有罪,而不能積極主動的去找其他可以證明被告犯罪的不利被告的事證。

在這種情況下,基於人性,將被告給起訴的檢察官當然是不太會向法院提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是請法院調查有利被告的事證。因此,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為了發現真實的目的,法院「得」依職權主動去調查證據。甚至,當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或是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律要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據。因此,對於被告有利而且會對被告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證,法院依法是負有調查的義務。反之,對被告不利的事證,都應以檢察官盡積極舉證責任為原則。藉此平衡檢察官與被告間在法律實力與訴訟地位上的落差。

回到上面的案例。

照媒體的報導,女學生的對話紀錄並沒有出現在起訴的卷證中,依魏律師過往擔任法官的經驗,應該是在警察詢問或檢察官偵訊的筆錄,或是法官訊問時,女學生曾經提到還有這些有關她求職過程的對話紀錄,法官因而去勘驗警詢中的錄影光碟,並進而請女學生提供,調查並確認女學生所述是否屬實,進一步再去認定是否女學生也是遭到詐騙。而這其實就是有利被告且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證,所以儘管檢察官沒有提出,法官依法還是有調查的義務。

最後,不論如何,在網路或社群網站上的求職應徵廣告,有相當高的比例,其實是詐欺集團用來騙取人頭資料的管道。因此,魏律師提醒大家,為了避免不小心觸法,最好把求職過程中,所有的聯絡資料、紀錄都妥善的保存下來,事後遭到調查時,才有機會在第一時間向檢警提出,證明自身的清白。

 

新聞連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1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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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協會是魏律師過去擔任法官時,就一直有在持續捐助的公益非營利的動保團體,他們經常性的對流浪貓狗提供救援、醫療與安置,若是您喜歡這篇文章,歡迎您也到他們的網站看看,一起支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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