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要看雙方的條件和資格。
以目前來說,離婚時可以向另一半請求分另一半退休金(退伍金或退休俸,下同)的情況,只有在被請求的一方具有公務人員、軍人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身分的時候,此外,還必須符合其他一些法定的條件。所以說,當另一半只是保勞保身分的私人勞工性質的話,針對另一半的勞工退休金,在離婚時,仍是不能請求分配。
第二,因為在這個議題上,法律是採取平等互惠的原則以及保障婚姻關係中無工作、照顧在家從事家事勞務的配偶的原則,因此,除了被請求的另一半必須具有上述特定身分外,還必須自己是屬於無工作的情況,或是自己雖然有工作,但是有關自己工作的退休金,另一半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同時向自己請求分退休金的時候,此時,由於符合平等互惠的原則,這個時候,自己才能依法向另一半請求分另一半的退休金(反之,亦然)。所以,實務上去行使這個權利的情況,多半都是配偶雙方都具有軍公教的身分,或是一方具有軍公教的身分,一方屬於無工作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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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子時,常常可以在租約中看到下面這樣的約定:如果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的話,出租人可不經通知,直接終止租約。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為了具體明確,必須把問題限縮在一般供自住使用的房屋租賃的情況,會比較方便討論(至於如果是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情況,則可以參照後述的一些法理來去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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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民眾晚上跟朋友吃飯應酬時,因為喝了不少酒,便在應酬結束後,叫了計程車。民眾上車後,在路途中因為一陣噁心,一時間忍不住,便在車上吐了一大堆,司機很不高興,便直接到警察局對民眾提告毀損,因此引發了糾紛。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叫做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是這樣規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所謂「損壞」是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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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在為自己的房子請人做裝潢或修繕時,可能或多或少都會遇到一些糾紛,最近也有不少的民眾向魏律師諮詢這方面的問題,有屬於業主即民眾方的,也有屬於施工即承攬方的。
如果是承包商遇到的問題,通常是跟收錢有關的這類,這大都是涉及有無逾期、品質是否相符、是否有遭到扣減費用、遭到業主拖欠款項,因為可能主要都是跟錢的計算有關,所是處理起來是相對明快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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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顧一下這個標題在刑事篇的故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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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個新聞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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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想看,如果今天有一件有關於我們個人的事情被公開在網路上,但我們並不想讓大家知道,請問我們是否可以禁止GOOGLE在網路上搜尋出這些個人資料嗎?換個方式說,我們是否可以叫GOOGLE必須刪除,或者不得出現有關特定個人資料的搜尋結果呢?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隱私權、名譽權、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和拉扯,有的人也提到了所謂的「被遺忘權」的主張。我國實務上也具體操作了相關的案例,在這裡跟大家做簡要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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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師先前有提過在發生債務糾紛,被迫簽下本票與債主討債時,可能面臨到的一些刑事犯罪的法律問題。這次來粗略的說明一下有關民事的部分。
通常的情形是這樣的:債主在出借金錢給債務人時,或是債務人欠了錢,到還錢的時間卻沒錢可還時,債務人有可能因此被迫簽下比原來所借的錢還要高出好幾倍的本票,或是借據,或著是被債主約定了異常極高的利息與違約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債主為了要保障將來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時,避免有資產價產不足,或是補償因為討債而衍生的其他費用,當然也是有威嚇債務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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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上經常可以聽到,某某人因為跟誰誰借錢沒還,結果就被債主要求要簽本票,然後還多少錢之後,再把相應金額的本票作廢的返還的事,這種情況,尤其會發生在地下錢莊、私人民間貸、工商調頭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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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緊急的遺囑,按照魏律師之前介紹過的,當然非「口授遺囑」莫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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