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報導,一名女學生在社群網站的家庭代工群組求職,應對方要求寄出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存摺,並提供密碼後,該帳戶卻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匯款的帳戶使用,女學生因而遭到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然而,法院審理時勘驗了女學生警詢筆錄,發現女學生有拿手機給警方看她與對方的LINE對話,但卷內卻沒有這些對話紀錄相關的資料,女學生因而在法院審理時拿出那些手機對話內容,合議庭因此相信女學生也是被害人,判女學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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テレ朝NEWS的介紹:
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日本千葉縣四街道市的警察想出了在引導新入學的一年級小學生過完馬路後,馬上教育小朋友們立即向停車讓小學生們過馬路的駕駛們鞠躬說聲謝謝,希望透過這樣感謝的舉動,促進徒步者與駕駛車輛的用路人彼此間相互的體諒,並希望步行者與車輛駕駛人在沒有紅綠燈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對於車輛暫時停等,禮讓行人先行的觀念都能產生良好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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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在中國大陸一名女子長年奉養自己姑姑,在姑姑死後,女子前往銀行提領姑姑帳戶內的金錢時,卻遭到銀行拒絕,因而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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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經列冊管理的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達1萬7055.92公頃(臺北市占地約2萬7180公頃),未辦繼承登記的建物則達197萬2478.86平方公尺(約59萬6674.9坪,臺北小巨蛋總樓層地板面積約9萬900平方公尺)。其總價值驚人,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而之所以會如此,其原因無非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辧理繼承登記,並且持續忽略這件事所致。
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15年後,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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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1日起,日本民法將成年人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應這樣的修正,日本的少年法(相當於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將18歲以上20歲未滿的對象獨立定為「特定少年」,並讓這一類民法上成年的「特定少年」於涉有非行行為或涉犯刑事犯罪時,原則上仍有少年法(主要以少年的健全成長而非處罰為程序目的,並且是由家庭裁判所來調查、審理)的適用(但部分的保護措施會加以鬆綁,如一定條件下保密匿名措施的解除),而不會直接適用成年人的刑事追訴程序。
以下連結的「テレ朝」新聞報導正是在這個修法背景下,首次以瀨戶少年院為取材的對象,除了對日本少年院目前的運作狀況做一概略的報導外,也同時採訪了一位因為從事詐欺集團「受け子」(一般指在詐欺犯罪中,直接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金融卡等財產的人)角色而入院的少年,講述了少年為何會犯罪、家庭背景、在少年院的生活、經歷成年禮、少年的反省、進入少年院的改變、保護者即家長來院探訪時的回應等,影片拍攝歷時數個月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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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北部某市一名住戶因為擔心家裡遭小偷,便在住家鐵窗以及信箱內裝設監視器,卻因此引發對面鄰居不滿,認為監視器的鏡頭是對準鄰居的家門口,受到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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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台鐵員工決定於5月1日集體休假,衝擊到當天的鐵路運輪交通,引發不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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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介紹:民國111年3月23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依實務見解,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屬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的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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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介紹:民國1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1號判決
實務上,朋友或親人間為了共同開公司經營事業,經常會在公司成立前,先締結合夥的合作契約。然而,必須要區分的是,合夥契約與之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可能不必然會是後者承接前者的關係,一切還是必須要看當時原先合夥契約的內容是如何約定。未必當公司設立完成後,合夥契約的關係就當然消滅,也可能是合夥的關係與公司法人都是同時併存的情形。這篇裁判就有提到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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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為立法委員在委員會質詢BTM(比特幣的ATM)機器的設置與使用,可能成為洗錢、詐騙等不法金流的犯罪工具,且難以管制,使得比特幣與BTM再度成為熱門的議題。
所謂BTM,其實就是Bitco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縮寫,直譯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簡言之,就是用來交易比特幣的ATM。我們可以想像客戶拿著現金存入或說是付給BTM,接著操作BTM,依指定的兌換率購買一定的比特幣,再將購得的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而這個將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的動作,通常可以透過出示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手機app的條碼來完成。整個過程非常簡單,可能除了一些手機持用者、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持用者的認證之外,未必會有其他更進一步的認證,KYC(Know Your Customer)的監管有可能是很低的。依媒體的報導與中央銀行的報告資料,目前BTM的業者除了提供民眾拿現金購買比特幣的服務外,有的也提供民眾將比特幣換成通用的法定貨幣的服務,而且可供交易的加密貨幣種類也不限於比特幣一種。那這裡面會有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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