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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介紹了各種法定遺囑的寫法,法定的遺囑方式一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遺囑。接下來幾篇我們來綜合評比一下,首先評比最簡單製作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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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其實只是一種應急用的暫時性遺囑,必須要在符合特定緊急的情況下,法律才允許我們用單純「說」的方式來製作遺囑。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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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是一般人可能比較少會用到的遺囑方式,在製作上也稍微複雜一點,可以說是自書遺囑的進階版。開個玩笑的說法,就好像是用「脫褲子放屁」的方式來做一份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當然這只是一種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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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可能是民眾如果想要正式一點的話,經常會想到的遺囑製作方式。而由於這是一種透過專業人士協助製作遺囑的方式,所以,以下主要是介紹公證人本身以外其他應該要注意的地方,這才會是一般民眾比較需要也能夠關心與注意到的部分。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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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png

這次我們介紹自書遺囑,這應該是一般民眾最容易使用與製作,但在實務上經常也是最容易造成爭議與糾紛的遺囑方式。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立自書遺囑之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其上須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在增減、塗改處旁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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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png

最近處理許多民眾詢問有關遺囑與遺產糾紛的諮詢案件,很多的問題都是跟死者的遺囑有關,為了讓大家對各種遺囑的寫法有基本的了解,下面就先介紹代筆遺囑。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中之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應以按捺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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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不通知非婚生子女.png

一名老父親死後,幾名婚生子女(下稱A)在未通知其他數名非婚生子女(下稱B,係老父親婚外認領的子女)的情況下,隱瞞老父親的死訊,先行為老父親辦理後事與告別式,在訃聞上也沒有列出B等子女的姓名,並先行火化、安置老父親的骨灰,擅自處理老父親的遺物、保管箱、遺產、文書,B等人認為A故意不不讓B等人知悉老父親的死訊、參與喪事,也不讓B參加老父親的家祭、公祭,侵害B等人的人格權及基於子女之身分權,因而向A等人提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每人15萬元。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尚未構成對人格權、身分權上的侵害,亦未有背於善良風俗,B的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一、二審法院的判斷有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審(參考案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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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不家暴協議.png

媒導報導,一對夫妻曾經簽立契約,約定先生不可以有聯繫前妻、出軌、曖昧、外遇、欺騙、隱瞞等行為,也不能對現任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且須付精神賠償費用1棟房產產權的一半,或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現金,以及每月給付一定的贍養費。不料,之後男方對女方有家暴行為等故,兩人協議離婚,女方在離婚後,即依雙方先前的約定,向男方請求賠償1000萬元及給付每月贍養費,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應依約支付女方1000萬元,但有關贍養費部分,則予以駁回(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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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產.png

媒體報導,某財團創辦人養女,婚後因夫妻感情不佳等因素,先生對太太訴請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子女親權等案件,針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請求有理由,判決太太應分配1.8億元的財產給先生,此外,還要額外支付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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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情的監視畫面.png

一名在竹科工作的先生,因為在家中客廳裝設的監視器,不巧拍到來家裡擔任子女家教的外藉英文老師,與竹科男的妻子有擁抱、親吻、愛撫等行為,便以外籍男子侵害先生的配偶權為由,對其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外籍男侵害配偶權成立,判決應賠償先生10萬元(參考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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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代為報案.png

109年3月,在新北市新店發生的當街隨機殺人案(一名男子因為在車上與妻子吵架,便突然持刀下車,隨機砍殺前方的騎士後,再駕車離開),兇手因為妻子的勸說,由妻子代為報案後,兇手在電話中向警坦承殺人,並在路旁等候員警到來。法院認為符合「自首」,給予減刑,經上訴駁回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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