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某大型醫院男護理師趁著替女性病患處理傷口的機會,假借要進行身體評估,將雙手伸入女病患的胸罩內,抓揑女病患的胸部,女病患回家後覺得有異,經提告後,男護理師在一審法院否認犯行,被一審法院以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上訴後,男護理師改承認犯罪,並與女病患和解,二審法院因而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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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某位汽車駕駛人,在出入頻繁的路口當眾「表演」180度大甩尾,不僅發出很大的剎車聲,地上也刮擦出好幾道長長的黑色輪胎痕,嚇得民眾膽顫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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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關於一則妨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民事判決),引起了話題。
案情為某藝人認為某作家向周刊記者誆稱有遭到該名藝人強吻,經記者刊載於該周刊雜誌,該藝人認為該作家此舉已損害該藝人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等情,因而向作家提告求償並請求登報道歉,一審法院判藝人敗訴,二審改判作家應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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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介紹:民國111年0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這篇判決是有關於某大學生,針對被害人在學校自習室使用電腦鍵盤聲音過大的事情,在Dcard網站論壇中發表了標題為「喂、麥剎」,内容為「是我觀念錯誤嗎,自修室裡鍵盤滑鼠敲的很吵,請問大眾們可以接受嗎,我要瘋了」,並上傳被害人側面照片,同時在下方標註「OO大學」、「圖書館」、「自修室」、「幹你娘」等字,被害人提告後,檢察官用公然侮辱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有罪,大學生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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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女學生在社群網站的家庭代工群組求職,應對方要求寄出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存摺,並提供密碼後,該帳戶卻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匯款的帳戶使用,女學生因而遭到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然而,法院審理時勘驗了女學生警詢筆錄,發現女學生有拿手機給警方看她與對方的LINE對話,但卷內卻沒有這些對話紀錄相關的資料,女學生因而在法院審理時拿出那些手機對話內容,合議庭因此相信女學生也是被害人,判女學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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テレ朝NEWS的介紹:
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日本千葉縣四街道市的警察想出了在引導新入學的一年級小學生過完馬路後,馬上教育小朋友們立即向停車讓小學生們過馬路的駕駛們鞠躬說聲謝謝,希望透過這樣感謝的舉動,促進徒步者與駕駛車輛的用路人彼此間相互的體諒,並希望步行者與車輛駕駛人在沒有紅綠燈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對於車輛暫時停等,禮讓行人先行的觀念都能產生良好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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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在中國大陸一名女子長年奉養自己姑姑,在姑姑死後,女子前往銀行提領姑姑帳戶內的金錢時,卻遭到銀行拒絕,因而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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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經列冊管理的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達1萬7055.92公頃(臺北市占地約2萬7180公頃),未辦繼承登記的建物則達197萬2478.86平方公尺(約59萬6674.9坪,臺北小巨蛋總樓層地板面積約9萬900平方公尺)。其總價值驚人,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而之所以會如此,其原因無非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辧理繼承登記,並且持續忽略這件事所致。
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15年後,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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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1日起,日本民法將成年人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應這樣的修正,日本的少年法(相當於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將18歲以上20歲未滿的對象獨立定為「特定少年」,並讓這一類民法上成年的「特定少年」於涉有非行行為或涉犯刑事犯罪時,原則上仍有少年法(主要以少年的健全成長而非處罰為程序目的,並且是由家庭裁判所來調查、審理)的適用(但部分的保護措施會加以鬆綁,如一定條件下保密匿名措施的解除),而不會直接適用成年人的刑事追訴程序。
以下連結的「テレ朝」新聞報導正是在這個修法背景下,首次以瀨戶少年院為取材的對象,除了對日本少年院目前的運作狀況做一概略的報導外,也同時採訪了一位因為從事詐欺集團「受け子」(一般指在詐欺犯罪中,直接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金融卡等財產的人)角色而入院的少年,講述了少年為何會犯罪、家庭背景、在少年院的生活、經歷成年禮、少年的反省、進入少年院的改變、保護者即家長來院探訪時的回應等,影片拍攝歷時數個月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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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北部某市一名住戶因為擔心家裡遭小偷,便在住家鐵窗以及信箱內裝設監視器,卻因此引發對面鄰居不滿,認為監視器的鏡頭是對準鄰居的家門口,受到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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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台鐵員工決定於5月1日集體休假,衝擊到當天的鐵路運輪交通,引發不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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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介紹:民國111年3月23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依實務見解,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屬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的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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