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導報導,一對夫妻曾經簽立契約,約定先生不可以有聯繫前妻、出軌、曖昧、外遇、欺騙、隱瞞等行為,也不能對現任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且須付精神賠償費用1棟房產產權的一半,或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現金,以及每月給付一定的贍養費。不料,之後男方對女方有家暴行為等故,兩人協議離婚,女方在離婚後,即依雙方先前的約定,向男方請求賠償1000萬元及給付每月贍養費,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應依約支付女方1000萬元,但有關贍養費部分,則予以駁回(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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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某財團創辦人養女,婚後因夫妻感情不佳等因素,先生對太太訴請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子女親權等案件,針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請求有理由,判決太太應分配1.8億元的財產給先生,此外,還要額外支付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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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竹科工作的先生,因為在家中客廳裝設的監視器,不巧拍到來家裡擔任子女家教的外藉英文老師,與竹科男的妻子有擁抱、親吻、愛撫等行為,便以外籍男子侵害先生的配偶權為由,對其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外籍男侵害配偶權成立,判決應賠償先生10萬元(參考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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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在新北市新店發生的當街隨機殺人案(一名男子因為在車上與妻子吵架,便突然持刀下車,隨機砍殺前方的騎士後,再駕車離開),兇手因為妻子的勸說,由妻子代為報案後,兇手在電話中向警坦承殺人,並在路旁等候員警到來。法院認為符合「自首」,給予減刑,經上訴駁回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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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15歲的少女,因長期遭母親家暴,近日又因為管教議題與母親發生嚴重衝突、互相傷害,母親將少女趕出家裡,少女向社工求助後,被緊急安置在機構內,但因為機構收走少女的手機,把少女關在房內,並稱要母親同意,才能讓少女離開,少女透過友人向外傳達此事,才得知事件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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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因為先生家暴,加上感情不佳,兩人分居,雖然女子在日前才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先生竟然在某天清晨女子下班時,夥同友人前往指責女子穿著暴露後,更持刀將女子強押上車,員警獲報追查,才在某間汽車旅館找到這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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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公婆婆將他們出資購買的上千萬房產,登記在兒子和網紅的媳婦名下,但因為之後網紅媳婦對兒子訴請離婚,並曾於程序中表示要變賣上述房產,公婆因此對媳婦提告,主張是借名登記,並表示要終止,請求返還上述房產,媳婦則主張是贈與,法院審理後,認為有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媳婦應返還上述房產給公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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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妻子懷疑先生有外遇,便偷偷在「自家」房間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並且把鏡頭正對房內的床舖,果然拍到丈夫和外遇女子上床的事實,妻子向丈夫和外遇女子提告求償50萬元,女子則對妻子提告妨害秘密與民事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的行為構成犯罪,判決拘役50天,民事部分則均還在審理中(類似參考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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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與女友分手後的男子,為了要找該前女友見面聊天,便夥同友人一同徒步穿越女友住處大樓所屬的停車場柵欄後,擅自侵入該大樓所屬的停車場,之後再從女友租屋處窗戶攀爬而侵入,經大樓管理人提告後,法院分別判男子拘役40日、友人拘役15日,並均給予緩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1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以跑到人家的停車場裡面為什麼會變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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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期間,常可以看到政府警告民眾不要散布不實謠言,否則要給予處罰的報導。借這個機會,魏律師就來整理,並粗略介紹一些有關散布謠言與不實言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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