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15歲的少女,因長期遭母親家暴,近日又因為管教議題與母親發生嚴重衝突、互相傷害,母親將少女趕出家裡,少女向社工求助後,被緊急安置在機構內,但因為機構收走少女的手機,把少女關在房內,並稱要母親同意,才能讓少女離開,少女透過友人向外傳達此事,才得知事件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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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因為先生家暴,加上感情不佳,兩人分居,雖然女子在日前才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先生竟然在某天清晨女子下班時,夥同友人前往指責女子穿著暴露後,更持刀將女子強押上車,員警獲報追查,才在某間汽車旅館找到這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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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公婆婆將他們出資購買的上千萬房產,登記在兒子和網紅的媳婦名下,但因為之後網紅媳婦對兒子訴請離婚,並曾於程序中表示要變賣上述房產,公婆因此對媳婦提告,主張是借名登記,並表示要終止,請求返還上述房產,媳婦則主張是贈與,法院審理後,認為有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媳婦應返還上述房產給公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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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妻子懷疑先生有外遇,便偷偷在「自家」房間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並且把鏡頭正對房內的床舖,果然拍到丈夫和外遇女子上床的事實,妻子向丈夫和外遇女子提告求償50萬元,女子則對妻子提告妨害秘密與民事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的行為構成犯罪,判決拘役50天,民事部分則均還在審理中(類似參考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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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與女友分手後的男子,為了要找該前女友見面聊天,便夥同友人一同徒步穿越女友住處大樓所屬的停車場柵欄後,擅自侵入該大樓所屬的停車場,之後再從女友租屋處窗戶攀爬而侵入,經大樓管理人提告後,法院分別判男子拘役40日、友人拘役15日,並均給予緩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1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以跑到人家的停車場裡面為什麼會變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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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期間,常可以看到政府警告民眾不要散布不實謠言,否則要給予處罰的報導。借這個機會,魏律師就來整理,並粗略介紹一些有關散布謠言與不實言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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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有多個重大犯罪,因追訴期經過,遭法院判決免訴。一個是在公所擔任清潔員的男子,因為私吞並轉賣掩埋場入場票,從中不法獲利149萬元,被起訴舊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一個是屏東某銀行襄理潛入分行破壞金庫,盜走新臺幣及美金現鈔共8千餘萬元後,潛逃大陸,被起訴舊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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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已婚男子為了想要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便拍攝未婚的哥哥的身分證背面給女子看(配偶欄空白),欺騙女子自己為未婚,使女子相信並與該男子交往,期間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之後,女子發現男子已婚,在與男子往來一陣子後,仍與男子分手,其後即以男子侵害女子的貞操權、人格權,請求男子賠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男子應賠償20萬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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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父親深夜帶幼女外出,因不詳民眾誤認是流浪漢與女童在超商聊天,便報警前來。員警前來盤查父親身分並已知兩人為親屬關係後,僅因父親拒絕提供女童的身分查驗,父親與女童竟遭員警強制要求必須一同到派出所進行查驗,父親不滿,進行反抗,造成多名員警受傷,因此被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與傷害罪。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係非法執行身分查證的行為,父親的反抗屬正當防衛,判決父親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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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丈夫在住院期間,結識了在醫院照護家人的女子,兩人竟然因此發展成戀情,之後還外出約會、擁抱,兩人的通訊軟體並有充滿露骨、煽情的性暗示對話。妻子發現後,對女子提告求償,雖然丈夫否認有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法院憑著兩人間露骨的對話內容,還是認為丈夫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並認為女子破壞妻子的婚姻關係,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判女子應賠償3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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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對薛姓夫妻婚後因故竟又各自嫁娶,各組家庭多年,然而,女方因後婚感情不順,且被戶政機關撤銷後婚,遂主張與薛姓男方的前婚仍然有效存在,薛姓男方因而以雙方早已協議離婚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另備位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認薛姓夫妻原來的婚姻仍然有效存在,駁回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請求,但考量兩人分開生活且各自嫁娶多年,因而判決准予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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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某鎮鎮長因把每一個職缺百萬元的價格,透過某間蔴油廠負責人擔任收取贓款的「白手套」,以此方式,「販賣」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的職缺,不法所得達750萬元,遭法院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並經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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