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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裝針孔.png

一名妻子懷疑先生有外遇,便偷偷在「自家」房間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並且把鏡頭正對房內的床舖,果然拍到丈夫和外遇女子上床的事實,妻子向丈夫和外遇女子提告求償50萬元,女子則對妻子提告妨害秘密與民事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的行為構成犯罪,判決拘役50天,民事部分則均還在審理中(類似參考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次我們來講妨害秘密的刑事部分。

依刑法規定,所謂妨害秘密是指: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單純用肉眼、雙耳去偷看或偷聽的,並不會成立本罪。

妨害秘密罪的規範目的,是在保護個人隱私權,亦即,當被害人具有隱私合理期待的非公開活動,逸脫被害人本人的自主控制而被揭露,足使本人感到困窘及痛苦的,即屬侵害隱私權及自主權,可成立本罪。而所謂受保護的隱私合理期待,通常有雙重要求,即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以及該隱私的期待必須在客觀上係社會普遍承認具有合理性的。

依實務的看法,這是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也有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加以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的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的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覺等活動)。

接著,所謂「無故」,就是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不僅是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還要從上述主觀的隱私期待與客觀的隱私合理性來去掌握。例如車輛行駛在路上,雖然是屬於公開場所,但在車體內的空間場域則可能具有主客觀的隱私合理期待,是受保護的。

又如GPS追蹤器的使用,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被追蹤者的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即使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相關資訊,經由長期而大量的蒐集與資訊分析比對,更可窺知被追蹤者的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同樣屬於隱私的重大侵害。

回到上面的案例。

任何人在一般住家房間或寢室內的活動,是具有主客觀隱私的合理期待(自己不想被別人看到在房間內的活動,該房間在物理上得與外在環境相區隔,且可阻絕外界的不當侵入、窺視、竊聽),這點應該是可以肯定的。正因為如此,這種主客觀上隱私的合理期待,原則上是及於任何一個待在該客觀空間場域的人,不會因為隱私權人是不是屋主或房屋的使用權人還是客人而有不同。

所以本案的重點就只剩下「無故」,也就是這種在房間內裝針孔的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舉一個例子。屋主在自家廁所、浴室內,用針孔偷拍客人如廁、洗澡的畫面,大家不管怎麼想,都很難不認為這是妨害秘密的行為吧?

同樣的,如果是基於安全的理由,那為什麼不光明正大的用一般的攝錄鏡頭,卻非得要使用極具隱匿性的針孔?還要對著床舖呢?這可能就有點說不過去了。本案再加上太太和先生的一些背景事實,就變得難以認為是合理「有故」的。

魏律師提醒,不管在任何的空間場域,每一個人還是都有可能有值得受保護的合理可期待的隱私範圍,而是否會構成妨害秘密的行為,絕對是和該行為的態樣有必然的關連性,儘管是張貼有使用監視設備的告示,或是予明示周知,倘若監視的手段過當,一樣有可能會構成妨害秘密的犯罪行為,儘管最後不成立犯罪,也還是有可能會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這是必須要注意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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