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少年與家事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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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可以分另一半的退休金嗎.png

 

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要看雙方的條件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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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評比了最簡單製作的遺囑——自書遺囑,這次我們來評比最正式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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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介紹了各種法定遺囑的寫法,法定的遺囑方式一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遺囑。接下來幾篇我們來綜合評比一下,首先評比最簡單製作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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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不通知非婚生子女.png

一名老父親死後,幾名婚生子女(下稱A)在未通知其他數名非婚生子女(下稱B,係老父親婚外認領的子女)的情況下,隱瞞老父親的死訊,先行為老父親辦理後事與告別式,在訃聞上也沒有列出B等子女的姓名,並先行火化、安置老父親的骨灰,擅自處理老父親的遺物、保管箱、遺產、文書,B等人認為A故意不不讓B等人知悉老父親的死訊、參與喪事,也不讓B參加老父親的家祭、公祭,侵害B等人的人格權及基於子女之身分權,因而向A等人提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每人15萬元。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尚未構成對人格權、身分權上的侵害,亦未有背於善良風俗,B的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一、二審法院的判斷有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審(參考案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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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不家暴協議.png

媒導報導,一對夫妻曾經簽立契約,約定先生不可以有聯繫前妻、出軌、曖昧、外遇、欺騙、隱瞞等行為,也不能對現任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且須付精神賠償費用1棟房產產權的一半,或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現金,以及每月給付一定的贍養費。不料,之後男方對女方有家暴行為等故,兩人協議離婚,女方在離婚後,即依雙方先前的約定,向男方請求賠償1000萬元及給付每月贍養費,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應依約支付女方1000萬元,但有關贍養費部分,則予以駁回(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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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產.png

媒體報導,某財團創辦人養女,婚後因夫妻感情不佳等因素,先生對太太訴請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子女親權等案件,針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請求有理由,判決太太應分配1.8億元的財產給先生,此外,還要額外支付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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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和少年的安置呢 ?什麼是.png

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15歲的少女,因長期遭母親家暴,近日又因為管教議題與母親發生嚴重衝突、互相傷害,母親將少女趕出家裡,少女向社工求助後,被緊急安置在機構內,但因為機構收走少女的手機,把少女關在房內,並稱要母親同意,才能讓少女離開,少女透過友人向外傳達此事,才得知事件的經過。

魏律師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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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png

媒體報導,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因為先生家暴,加上感情不佳,兩人分居,雖然女子在日前才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先生竟然在某天清晨女子下班時,夥同友人前往指責女子穿著暴露後,更持刀將女子強押上車,員警獲報追查,才在某間汽車旅館找到這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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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婚外情.png

媒體報導,一名丈夫在住院期間,結識了在醫院照護家人的女子,兩人竟然因此發展成戀情,之後還外出約會、擁抱,兩人的通訊軟體並有充滿露骨、煽情的性暗示對話。妻子發現後,對女子提告求償,雖然丈夫否認有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法院憑著兩人間露骨的對話內容,還是認為丈夫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並認為女子破壞妻子的婚姻關係,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判女子應賠償3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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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女.png

據媒體報導,在中國大陸一名女子長年奉養自己姑姑,在姑姑死後,女子前往銀行提領姑姑帳戶內的金錢時,卻遭到銀行拒絕,因而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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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登記不動產.png

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經列冊管理的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達1萬7055.92公頃(臺北市占地約2萬7180公頃),未辦繼承登記的建物則達197萬2478.86平方公尺(約59萬6674.9坪,臺北小巨蛋總樓層地板面積約9萬900平方公尺)。其總價值驚人,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而之所以會如此,其原因無非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辧理繼承登記,並且持續忽略這件事所致。

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15年後,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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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院的介紹.png

自2022年4月1日起,日本民法將成年人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應這樣的修正,日本的少年法(相當於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將18歲以上20歲未滿的對象獨立定為「特定少年」,並讓這一類民法上成年的「特定少年」於涉有非行行為或涉犯刑事犯罪時,原則上仍有少年法(主要以少年的健全成長而非處罰為程序目的,並且是由家庭裁判所來調查、審理)的適用(但部分的保護措施會加以鬆綁,如一定條件下保密匿名措施的解除),而不會直接適用成年人的刑事追訴程序。

以下連結的「テレ朝」新聞報導正是在這個修法背景下,首次以瀨戶少年院為取材的對象,除了對日本少年院目前的運作狀況做一概略的報導外,也同時採訪了一位因為從事詐欺集團「受け子」(一般指在詐欺犯罪中,直接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金融卡等財產的人)角色而入院的少年,講述了少年為何會犯罪、家庭背景、在少年院的生活、經歷成年禮、少年的反省、進入少年院的改變、保護者即家長來院探訪時的回應等,影片拍攝歷時數個月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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