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離婚分產.png

媒體報導,某財團創辦人養女,婚後因夫妻感情不佳等因素,先生對太太訴請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子女親權等案件,針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請求有理由,判決太太應分配1.8億元的財產給先生,此外,還要額外支付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裡主要介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其中的一些眉角。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從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一種做為該夫妻的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原則上,就依法定財產制處理。

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重新約定要改用其他財產制、婚姻關係事後無效、不成立等等,此時,就必須要就夫妻的婚後財產進行清算與平均分配。要將屬於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各自所負債務後,針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但夫妻各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如贈與)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即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則不用列入婚後財產中。

至於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與範圍,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如果夫妻是因為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的,則以起訴時為準,不論之後是因為法院判決、訴訟中和解或調解而有別。

在這樣的基礎上,魏律師僅針對案例中的一些問題提出分析。

首先是股票、定存、投資基金與利益等孳息收益。這些資產在婚後所產生的股利、股息、利息等各項收益,是否也要算入婚後所得財產來分配呢?

答案都是要的。而且不論這些財產是婚前用自己的錢所購買的,還是婚前從長輩那裡繼承、他人贈與的,都不影響。同樣的,就算是婚後因為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雖然它們本身不列入得分配的婚後財產中,但是從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孳息等收益,還是必須列在婚後財產的範圍內,參與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裁定參照)。

第二,如果拿婚後財產清償自己個人的債務後,還需要把用掉的錢算入婚後財產來參與分配嗎?

這就要分二種情形。如果是用來償還婚後才發生的債務,因為這個債務本身就屬於婚後的財產(消極財產、負的資產),所以兩者是可以相互抵掉的,不用獨立把用來償還債務的錢拉出來供分配。

但如果是拿去償還婚前已前存在的債務,則由於婚前債務本就不在婚後的財產範圍內,立法者不同意用婚後賺來的錢去清償婚前債務,藉此減少婚後財產的分配基礎。此時,就必須把這筆拿去清償的錢仍然當作是存在,並列入婚後可分配的財產中。

第三,如果一方有不正當的脫產行為時,要怎麼辦?

法律有規定,當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的,可以將這部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只是這個部分必須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是有出於減少分配,而故意為處分行為的主觀意思才行,因此要做比較全面與整體性的觀察。

第四,剩餘財產的差額一定只能1比1的均分嗎?

答案是不一定的。原則上,剩餘財產分配必須均分,只有在符合例外的條件時,法院才可以進行調整。

只有在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以致於如果平均分配將有失公平的話,法院才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不過因為調整或免除是例外情況,所以必須要由請求的一方積極的向法院來主張、舉證。舉證的範圍可以包含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各項因素,不能只是空泛的敘述與請求。

回到上面的案例。

案例中,先生的剩餘財產約13萬餘元,太太的則為約4億餘元,平均分配差額的話,其實先生是可以分到2億71萬餘元的,但是,由於先生只請求分1.8億元,所以法院最後只判准太太應分1.8億元給先生。

之所以先生只請求分一部分的原因,魏律師推測,除了可能和先生在一開始提告時,無法確切掌握到太太實際資產外,還和先生有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法院裁判費有關。因為以2億元計算,要給一審法院的裁判費就高達166萬餘元,二審裁判費則高達249萬餘元,這還沒有加上請律師的相關費用,以及先生其他請求的裁判費。也就是說,在還沒拿到錢之前,就必須至少預備約2到4百萬元的訴訟開銷。可以知道,大戶間離婚分產的訴訟戰,有時並不是那麼的容易。

另外,魏律師也提出一個觀察。由於這個案例自起訴到今(111)年二審法院判決,橫跨了長達6年之久,所以太太除了1.8億的分配額外,必須另外再支付自各部分配額請求之日起,到太太實際把錢給先生那一天為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遲延利息。魏律師粗算了一下,到目前為止,光是這部分的利息錢,就可能高達3、4千萬元了。如果之後還要上訴到第三審,到判決全部確定為止,光是利息的錢,就非常可觀。這其實是在高額訴訟中,必須不斷評估在內的事,另一面則反應出,要提告的話,就要趁早。

其實,在今天,許多涉及名人、大企業家等高資產族群的離婚事件,因為選擇通過私下和解、調解來協議離婚,很多都附加保密條款,所以實際上夫或妻受分配的財產數額,可能比媒體報導的還要高更多。因為這還涉及到了個人資產會不會因此或訴訟方式被曝光所引來的危險,尤其是有關企業評價、投資走向、投資大眾心理期待等方面。

雖然絕大多數的人都是用隔岸觀火、看熱鬧的心態來看待此事,不過,魏律師提醒,這個案例凸顯出透過法律、財稅、會計等專業,在婚前與婚後進行財產協議的重要性。因此,如果在事前就能夠有適當的安排的話,或許比較可以讓感情的歸感情、錢財的歸錢財,你歡喜、我甘願,我隨意、你高興,咱們好聚也好散。

 

新聞連結: 長春集團公主「被」離婚 創法院紀錄!分產1.8億天價給前夫

 

※著作權所有,轉載引用請註明出處※

 

※如果覺得文章不錯,也請給予鼓掌支持,謝謝各位※

 

九廷法律事務所

電話:(03)425-1909
傳真:(03)425-2909
夜間及假日:0916-909-591
地址:320675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65號6樓(國際財星大樓)

 

台灣動物協會是魏律師過去擔任法官時,就一直有在持續捐助的公益非營利的動保團體,他們經常性的對流浪貓狗提供救援、醫療與安置,若是您喜歡這篇文章,歡迎您也到他們的網站看看,一起支持他們。

 

連結:台灣動物協會網站台灣動物協會FB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3分鐘法律急救站 的頭像
    3分鐘法律急救站

    3分鐘法律急救站

    3分鐘法律急救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