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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情的監視畫面.png

一名在竹科工作的先生,因為在家中客廳裝設的監視器,不巧拍到來家裡擔任子女家教的外藉英文老師,與竹科男的妻子有擁抱、親吻、愛撫等行為,便以外籍男子侵害先生的配偶權為由,對其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外籍男侵害配偶權成立,判決應賠償先生10萬元(參考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我們曾經介紹過婚外情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家事類),也介紹過在家裝針孔拍攝偷情畫面的犯罪問題(刑事類),這次來介紹在家中私下裝設置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內容,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當做合法的證據來舉證的問題。法律上的用語則是,侵害隱私權的私人不法舉證有無證據能力。

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實務的標準是,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的法益與所侵害法益的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參照)。

曾有夫妻A臨時代配偶B接聽手機才發現手機內的對話紀錄,便未經B同意,自行翻拍B手機內的通訊紀錄,法院考量這些通訊內容,具有隱密性且稍縱即逝,若不即時翻拍,將有難以舉證的可能,A將難以保衛其配偶權,衡酌A的手段及目的等,尚未逾比例原則,因而認為這些翻拍的照片還是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的有效證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41號判決)。

相反的,也有案例是認為,夫妻C未經配偶D同意,在住處裝設監視器鏡頭正對房屋大門,已發生D出入房屋的所有行動都遭C長期監視的效果。加上,C還有在臥室電視機內的隱密處裝設針孔攝影機,且鏡頭僅正對床鋪,難以認為C所稱裝監視器是為了住家安全、私人空間維護,防止持有鑰匙的友人進出臥室的說法可信。

而且,C此舉是長期監控D在臥室床鋪的非公開活動,顯然過度侵害D的個人高度隱私權。法院因此認為,C上述的證據取得手段有違比例原則,由此所取得的攝影畫面不能在該案中採用為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22號民事判決)。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

本案法院的看法是,雖然先生是在妻子不知道的情況下,錄製家人在客廳內的舉動,但是由於先生是出於看顧未成年子女及居家安全等目的,而且客廳範圍本來就不是妻子自己可以完全管控的私領域,難以和一般第三人應予受保障的合理的隱私權期待的情形等同而論。

再加上先生所提出外籍男子與妻子間的錄影畫面,並不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取得,在侵害的手段上可認為是輕微的。最後,衡量比較錄影手段所維護先生的身分法益(配偶權),以及錄影手段所侵害的外籍男子的隱私權,相較之下,法院認為先生的身分法益更值得受保護,因而認為錄影畫面的證據取得,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在本案中可做為適格的證據使用。

這裡或許可以做個簡單的理解,由於在一般的客廳裡是無法與個人臥室、廁所、更衣間這類極具個人私密性、封閉性、高度隱私期待性的場域特性相提併論,因而,兩者在隱私權的受保護程度上,自然該給予不同的對待。

再綜合魏律師先前相關文章提到的一些重點,私下裝設監視器侵害隱私權所取得的錄影證據,能否在法庭上使用,除了設置者主觀上的合理理由、目的、動機外,在客觀上最關鍵的地方,就是裝設的地點、鏡頭的位置,再來則是取得手段上是任意性還是強制性等。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只要監視器不裝設在有過度涉及個人隱私高度期待爭議的地方,取得手段也不涉及強制性,並且有一定的設置或取得的必要性存在,法院可能就有比較高的機會容許提出與使用這類攝錄的畫面。

但儘管如此,魏律師還是提醒,監視器的過度使用,仍有可能構成不正的行為,而有成立犯罪或騷擾、精神侵害行為的機會,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新聞網址:  竹科男客廳裝監視器 竟目擊「老婆激吻美籍家教」綠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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