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處理許多民眾詢問有關遺囑與遺產糾紛的諮詢案件,很多的問題都是跟死者的遺囑有關,為了讓大家對各種遺囑的寫法有基本的了解,下面就先介紹代筆遺囑。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中之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應以按捺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
因此,代筆遺囑的要件是:
第一,必須存在著經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下同)的見證人。
第二,代筆的人必須是三位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
第三,遺囑人須當場口述遺囑的內容意旨,由三位見證人見證。
第四,見證人必須依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第五,遺囑人對於見證人的筆記、宣讀、講解結果,必須表示認可。
第六,遺囑上必須記明遺囑製作的年、月、日、代筆人姓名,全體見證人的簽名、遺囑人的簽名(不能簽名時,改按捺指印)。
我們再分別細述如下。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如果是屬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是遺囑的利害關係人,原則上都不能擔任見證人。像是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他們都不能擔任見證人。所以原則上遺囑人的直系血親、繼承人都不宜擔任見證人,這是必須要注意到的。
有關見證的方式,是三位被指定的見證人必須於遺囑人口述的過程中,全程在場見聞證明,確認代筆寫下的遺囑內容確係出自於遺囑人之真意,並且是與遺囑人表達的意思相一致才行。
至於筆記遺囑、宣讀遺囑、講解遺囑這三項工作,不一定都要由同一位見證人來擔任,但必須見證人確實有做到這三項工作,才能認為符合要求。所謂「講解」,並沒有要求必須在宣讀全部筆記內容之後才能進行,講解的方式、說明的程度也沒有一定的限制,重點仍在見證人可否確認到遺囑人確實了解到筆記的內容有無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關於代筆的方式,除了由代筆人親自書寫以外,也可以由代筆人先書寫草稿後,再送請用打字的方式來呈現,只要最後有符合前述其他要件即可,甚至是遺囑的一部分親自書寫,另一部分用打字的方式,也是可以的。
而所謂遺囑人的認可,無非就是透過見證人的確認和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或按捺指印來表示。
另外必須要注意到的是,不論是遺囑人或見證人、代筆人,法律都要求必須以「簽名」為之。所以如果只用「蓋章」的方式,則會被認為要件不符,會造成代筆遺囑無效,這點常會被民眾忽略,必須要小心。
有關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的部分,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以言語口述。因此,如果只是事先寫好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不符合遺囑人口述的要件,會被認為是無效的代筆遺囑。也因此,像是瘖啞人士或語言障礙人士是無法使用代筆遺囑的方式來製作遺囑。
代筆遺囑本身在製作上雖然不是很困難,但由於很多細節容易被忽略,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得遺囑無效的結果,有時更可能因為遺囑內容問題,造成遺囑人原先立遺囑的目的無法達成,進而造成家族糾紛,纏訟多年,所以建議民眾在立遺囑之前,還是必須先向專業人士問清楚,了解自己的財產狀況、立遺囑的目的等等,再來進行遺囑的製作,才能確保遺囑的實際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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