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15歲的少女,因長期遭母親家暴,近日又因為管教議題與母親發生嚴重衝突、互相傷害,母親將少女趕出家裡,少女向社工求助後,被緊急安置在機構內,但因為機構收走少女的手機,把少女關在房內,並稱要母親同意,才能讓少女離開,少女透過友人向外傳達此事,才得知事件的經過。
魏律師說說
介紹一個比較少提到的名詞,兒少的「安置」。
實務上最常用到兒少安置的法律有3個,一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交付安置的保護處分,第二個是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的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含延長安置),第三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下稱兒少性剝削法)的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含延長安置)。後兩者的性質、理由、背景相近,這裡僅針對後二者做說明。
依魏律師過往擔任家事法官的實務經驗,雖然法條規定安置的具體事由很多,但主要核心想法就是確認兒少的需保護性,舉凡無家可歸、無依靠的孩子,家庭教養功能不全的孩子,在家受虐受不當對待的孩子,未獲家長給予適當醫護的孩子,受到性剝削對待、從事性交易、拍攝性影片、照片的孩子等等,都是需要安置的對象。
對於這些孩子,只要社工確認孩子的家庭沒有適當的保護教養功能,並有予以處理的急迫性,改變孩子暫時的生活環境的必要時,便可以向法院聲請將孩子們緊急安置。法院准許後,社工會再做進一步較詳細的定期評估報告給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要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繼續或延長安置的必要,則可駁回聲請,停止安置,孩子交還原照顧者。
當然,如果原來的照顧者認為沒有安置的必要,希望孩子回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銷或變更安置的聲請。
在兒少保障法的情況,安置最長可以到年滿20歲,若是就讀大專校院的,得安置到畢業為止。在兒少性剝削法的情況,最長一樣可以安置到年滿20歲。
至於安置的機構包含:兒少福利機構、教養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基本上就是視孩子的需求與各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另外,當孩子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時,或是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孩子無法繼續生活在原來的家庭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的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的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這是由照顧者主動申請的情況,簡單講就是,照顧者表示「我無法再教養或保護這個孩子了,請國家來帶走或是幫忙吧」,這比較特別一點。
回到上面的案例。
案例中的母女衝突很大,已經到了會互相傷害的程度,母親長期對少年家暴,甚至將少女趕出家中,依媒體描述的情況,照魏律師過去擔任家事法官的經驗來看,少年的家庭保護教養功能,已經完全失調,真的是有給予安置保護的必要。
至於在安置中,機構是否必須要得到母親的同意,少年才能離開機構,照法律的規定,媒體的說明可能是有誤的。
因為在安置期間,法律付與主管機關或受託付的安置機構,在保護孩子的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機構可按實際上的保護教養與管理需求,並基於孩子的最佳利益,自由決定是否可讓孩子離開或外出,或是從事其他活動,以及其他的限制。甚至在法院裁定安置後,如果要停止安置,也必須要向法院提出撤銷或變更安置的聲請才行。
所以,對於媒體這部分的報導,魏律師是持保留的看法。
另外,魏律師也提醒各位,雖然母親曾向社會局表示不要這個女兒,由安置中心代行監護的話。但是扶養子女本就是父母的責任,所以縱或如此,機構與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所發生的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的費用,仍得向扶養義務人即孩子的父母收取,父母不得以此脫免扶養子女的義務與責任,畢竟這只是國家「幫父母」來教養照護孩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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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協會是魏律師過去擔任法官時,就一直有在持續捐助的公益非營利的動保團體,他們經常性的對流浪貓狗提供救援、醫療與安置,若是您喜歡這篇文章,歡迎您也到他們的網站看看,一起支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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