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回顧一下這個標題在刑事篇的故事背景。
一個具有職業軍人身分的男子在烤肉活動時,叫了傳播妹來助興,活動結束後,男子與傳播妹去開房間,兩人很盡興,發生了性關係,沒想到,隔天傳播妹居然跟男子說自己是有夫之婦,並指稱男子是性侵,男子因為是軍人身分,深怕事情曝光後,不僅會因為是犯罪而遭到處罰、吃上官司,軍人身分也會有問題,在鄉里、親人面前更是會抬不起頭來。因此,只能答應傳播妹的要求,簽下了650萬元的本票與和解書,當作是和解金和保密條件(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29/2429530.htm)。
那在民事的部分發生了什麼事呢?
原來這位軍人是和傳播妹的先生簽下了和解書和3張本票,3萬、10萬、637萬元,合計650萬元的和解金,但是軍人在付了3萬元之後,因為實在無力負擔如此龐大的賠償,和友人討論後也覺得事有蹊蹺,因此拒絕之後的給付,並且向法院提起撤銷和解書和本票簽發行為的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和解書和剩下2張還沒有付的簽發本票行為(實務裁判: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那麼為什麼法院會判決撤銷和解書和本票簽發的行為呢?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而所稱急迫,係指現有法益受到緊急危害或陷於立即且迫切之重大困境,而財產上之給付或給付之約定顯失公平,乃指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顯然欠缺衡平關係,並應依法律行為成立當時之客觀事實及社會經濟狀況等情形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輕率,是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慮,不知其對於自己之意義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無經驗,則指欠缺一般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而言,非指欠缺特定領域或行業之知識。
本案中,法院認為,第一,和解書內的賠償項目包含了侵害配偶權、乘機性交、妨害自由,第一個項目是針對先生,後二項則是針對傳播妹本身,但是和解書上寫的賠償對象卻都是只有先生,而且後二項刑事部分又都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也認為雙方其實是合意的發生性關係。第二,軍人事前並不知道傳播妹有先生。第三,軍人的薪水不高,也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卻簽下了高達650萬元的和解書與和解金,與其資產顯不相當。
基於這些主要的理由,法院認為軍人是一時輕率、無經驗,為了避免傳播妹和先生提告或向軍人的部隊公開,以致影響到軍人身分等情,才在不得已之下簽了如此不平等的和解書和本票,因此判決准予撤銷這樣來由的法律行為。因為和解書和本票的簽立經判決撤銷後,依法律規定,即視為自始無效。軍人因此即可免除這些和解金的債務賠償。
魏律師提醒大家,其實,除了是因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做成的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之外,如果是在受他人詐欺、脅迫之下,因而做成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一樣是可以在發現被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的權利,或是在意思表示後的10年內行使之。這些都是在事後發現如果真的是被人仙人跳的話,可以做為保護自己的一些法律上的手段。
雖然如此,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發生這類的事情,除了最好先找律師了解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與爭議之外,在與對方交涉的當下與過程,必須留下充足的事證,甚至保留好事發前後的完整相關事證,如此,才能夠在事後提供比較多有利的資料,自己或讓律師協助爭取與保護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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