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一名丈夫在住院期間,結識了在醫院照護家人的女子,兩人竟然因此發展成戀情,之後還外出約會、擁抱,兩人的通訊軟體並有充滿露骨、煽情的性暗示對話。妻子發現後,對女子提告求償,雖然丈夫否認有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法院憑著兩人間露骨的對話內容,還是認為丈夫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並認為女子破壞妻子的婚姻關係,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判女子應賠償3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是所謂的外遇求償案件,依個案狀況的不同,有的被害人會同時對配偶、第三者提告,有的只會對第三者提告,只選擇對配偶提告,而不對第三者提告的,經驗上是比較少的。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將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前,以往實務上,被害人幾乎都會另外對配偶或第三者,提告通姦罪或相姦罪。
也許很多民眾會認為,只要沒有直接的人證,或是沒有採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寢具,或是沒有拍到一起進旅館房間的監視器畫面的話,只要雙方矢口否認,就絕對不會被法院認為有發生性關係,或被認為有出軌。但這是錯的,上面的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一方面是因為所謂的「侵害配偶權」,從來就不以有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為必要。雖然近期一度有判決認為不存在所謂的,基於婚姻關係所產生的配偶權、貞操等身分或人格法益。但是在目前,這是極少數說。
實務多數說仍是認為,夫妻一方對於婚姻關係的完整是享有人格利益的,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是互負貞操、誠信、維持圓滿婚姻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只要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的往來,已經逾越普通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關係,過從甚密,甚至有過度的親密的身體接觸,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時,便可以認為是對配偶關係、婚姻圓滿的侵害。
另一方面,對於是否發生性關係的舉證,民事法院的要求在基本上就比刑事法院來得寬鬆些。當有其他間接的旁證,足以合理顯示出,兩人間有高度可能曾發生過性關係時,法院就可以認定有性關係的存在,就算是沒有特定具體的日期、時間、地點、背景事實,也是可以的。
因此,上面的案例中,法院依照當事人間極為親密、露骨,且特定的對話內容,推斷丈夫與第三者曾發生過性關係,在程序與論理上,是可以接受的。
最後,魏律師提醒,雖然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是外遇偷吃的情況,仍然是可以對另一半構成配偶權的侵害,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進而變成離婚的事由,還可能須另外負起離婚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且面臨夫妻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變動等問題。因此,為了能好聚好散,並且有好的開始,在妥適處理完前一段關係之前,最好還是低調保守一些,以免對自己、對身邊的人,反而造成過多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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