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一對薛姓夫妻婚後因故竟又各自嫁娶,各組家庭多年,然而,女方因後婚感情不順,且被戶政機關撤銷後婚,遂主張與薛姓男方的前婚仍然有效存在,薛姓男方因而以雙方早已協議離婚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另備位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認薛姓夫妻原來的婚姻仍然有效存在,駁回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請求,但考量兩人分開生活且各自嫁娶多年,因而判決准予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簡單來說,薛姓夫妻兩人的後婚都是「重婚」,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都是無效的。而所謂的「重婚」,就是指夫妻在兩人婚姻有效存續的期間內,夫或妻又再度與第三人結婚之意。
那為什麼會發生重婚呢?
有相當部分的情況是因為,在96年以前,民法是採儀式婚,也就是結婚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為必要。在沒有登記的公示效力可供外界憑信的情況下,做為後婚第三人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已經有了配偶的人結婚,變成了重婚。
上面案例,除了就是有結婚卻未經向戶政機關登記的情況以外,還涉及到男方主張兩人曾有協議離婚的問題。然而,依民法規定,夫妻協議離婚,必須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要件。但因為薛姓夫妻沒有完成這個登記的要件,他們嘴巴上講的「離婚」,因為欠缺法定的要式行為,自然不能發生離婚的效力,原來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在這樣的情況下,薛姓夫妻二人各自的後婚,就構成了無效的「重婚」,依個案具體的情況,甚至還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既然如此,法院為什麼要判准離婚呢?
因為基於破綻主義的考量,薛姓夫妻其實都已經各自嫁娶多年,經營各自組成的家庭,客觀上達到喪失維持婚姻的程度,構成婚姻破綻且難以回復的重大事由,而兩人對此均有責任,且責任相當,因而判准二人離婚。
至於媒體雖稱兩人的原婚姻關係存在,可能衝擊到二人的財產分配。然而,依民法修正後的規定,雖然夫妻離婚後,依法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
但倘若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仍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在上面的案例中,魏律師認為,由於兩人實際上形同離婚且各自嫁娶多年,就算是現在因為法院判決離婚了,其中一方是否還能夠去分享另一方剩餘財產差額,其實是很有疑問的。
魏律師提醒,在以登記為要件的現行制度下,發生重婚的情形雖不較已往多,但關於協議離婚,民眾還是必須要注意到法定的要件(書面、證人、登記)。否則,很有可能會發生到戶政機關登記時,卻被退貨,或是登記之後,又被對方提告確認離婚無效的訴訟。最後就是剪不斷,理還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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