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某鎮鎮長因把每一個職缺百萬元的價格,透過某間蔴油廠負責人擔任收取贓款的「白手套」,以此方式,「販賣」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的職缺,不法所得達750萬元,遭法院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並經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邊先來介紹什麼叫做「白手套」。
「白手套」通常是指著「漂白」或是將不法的行為用合法的外觀包裝起來,以免被外界發現的意思。在有關金錢的犯罪中,通常是指著實際上最後取得犯罪所得的人(通常也是主謀與主事者),找另外一個人擔任白手套的角色,由白手套用外觀、表面上表現得像合法的手段來收取不法所得(黑錢),或者同時由白手套經過多層處理漂白,之後再由白手套將不法所得私下移轉給最後的主謀或主事者,主事者藉這種方式避免第一手直接收取不法犯罪所得或大量接觸外人,以免身分被外界發現、特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想要買清潔隊職缺的人,就是到蔴油廠向負責人交付對價(賄款),在外觀表現上,進出蔴油廠買賣交易本來就是很平常的事,因而比較不容易被人察覺有異,所以有白手套遮隱不法行為的效果,並隱藏幕後者真實身份的效果。
於是,問題來了,做為中間人的白手套,他的法律責任如何呢?
其實,不管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或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於白手套所做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大多還是認為是與主事者構成一起共同實行同一個犯罪的共同正犯。所以不論白手套是不是具有如主事者一般的特定身份(例如公務員或公司負責人等特定資格),法律上都認為白手套都與主事者論以同樣的正犯罪刑,而不僅只是從犯地位的幫助犯。
簡單來講,就是白手套雖然不是公務員,也沒有貪污到自己的口袋裡,但一樣會被判貪污的罪名,只是法院最多可以依個案的情況,裁量是不是要給白手套減刑的機會。
另外,當白手套漂白不法所得(黑錢)的過程設計得更複雜、更隱晦時,便有高度的可能變成「洗錢」的行為,另外成立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
再者,除了像貪污、賄賂這類犯罪會有白手套的角色,經濟性的白領犯罪、商業性的犯罪,也經常會出現像是白手套的中間人角色。例如侵占、收受不正回扣、內線交易、洩密等。這些收受不正利益的白手套,倘若是在知情的狀況下,也同樣會被論以與主事者相同的罪名。
魏律師提醒,民眾千萬不要認為只是單純幫人代收與轉交現金等財物,自己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就不會構成犯罪,或是必然可以獲得減輕的機會。這是錯誤的觀念。魏律師的忠告是,對於可能涉及違法的事情,民眾最好還是問清楚、想明白,深刻的了解它的內容,以及可不可以做,以免到最後不僅沒有拿到半點好處,還要遭到牢獄之災,把自己的人生給賠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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