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緊急的遺囑,按照魏律師之前介紹過的,當然非「口授遺囑」莫屬了。
因為在製作的形式上,口授遺囑的製作方式最直覺、迅速,對於立遺囑人本身在製作程式上的要求最低,只要立遺囑人單純地把想要的遺囑內容說出去,其他的都是別人的事,其他人只要負責把立遺囑人說的話一五一十的記下來,或是錄下來就好。也因為這樣,所以口授遺囑特別是便於用在立遺囑人發生病危或想類似的緊急或不得已之下的情況,法律上也只限定於此類特殊的緊急情況,才能用口授遺囑的方式。
比起自書遺囑,如有錯誤,必須要依法定的方式塗改,而我們在倉促的緊急時刻,很難不發生寫錯字或寫錯意思,或是句子順序寫錯等情況。又比起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都必須要有另一個代為書寫的人,不斷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在緊急的情況下,可能還沒宣讀或講解到一半,立遺囑人就已經莎唷娜拉了,緩不濟急,何況還要臨時生出一個公證人出來。比起密封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先生出一份寫好的遺囑文件,然後再找公證人等過來,同樣無法應付緊急的臨時狀況,或是突發的變化。
因此,當立遺囑人遭遇到生命危急或相類的重大緊急特殊情形,根本無法或來不及用其他方式好好的做一份遺囑時,此時,使口授遺囑的方式來立遺囑,毋寧是唯一的最佳選擇。
而且,口授遺囑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如果立遺囑人原來就有想要讓某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是不讓某個人分遺產的意思的話,及時用口授遺囑的方式,說一下理由和結論,就可以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時又具有證明的效果。
尤其,在現代幾乎人人都是人手一樣的情況,不論是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裡面都內含的足夠的錄音錄影功能,非常便於記錄與保存立遺囑人口授的內容,以及當時的現場狀況。因此,也就很容易能夠在事後,憑著這些媒體的紀錄,去判斷先前製作的口授遺囑的真偽,比較不容易引起爭議。
想像一個場景……
某個老爺爺因病危臥床,臨終前或重大手術前想要交待後事,在醫院裡卻沒有家人親友在身邊,此時,老爺爺只要叫幾個醫院裡的醫生、護士或是行政人員、看護、清潔人員當他的見證人,並且請他們用手機錄下老爺爺交待的遺言與過程,這些在場的見證人再依法定的程序,做成筆記或密封等程序,一份口授遺囑幾乎當場就可以立即完成。
當然,由於口授遺囑很有可能是立遺囑人在病危或急迫的情況下所做出,很可能是突然、一時性的想法而起,事前未必經過比較仔細的清查、思考與安排,所以做出來的遺囑有可能在這種狀況下會出現大大小小不少的問題,或是根本沒有辦法執行等等,這是比較沒有辦法避免的地方。所以法律規定,做成的口授遺囑,在立遺囑人之後能夠使用其他方式另立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原來的口授遺囑就會自動失效。立法者無非就是考量到口授遺囑的緊急性與暫時應付的性質,希望立遺囑人在有能力時,能夠儘快重新思考一下原來的遺囑內容,以避免「忙中有錯」的遺憾發生。
魏律師建議,如果真的不得已遇到了非得用口授遺囑的時刻,除非是對自己的每一項或特定遺產內容相當清楚、了解,可以準確地說出是什麼、有多少、怎麼做等等的具體內容,否則,在口授遺囑的情況下,儘量還是可能是做一些比較概括的分配,以免太過仔細、特定,造成與真實財產情況相差太遠,以致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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