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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上經常可以聽到,某某人因為跟誰誰借錢沒還,結果就被債主要求要簽本票,然後還多少錢之後,再把相應金額的本票作廢的返還的事,這種情況,尤其會發生在地下錢莊、私人民間貸、工商調頭寸的情況。

 

 

這次要介紹的問題,如果從債主的立場來看,就是如果今天債務人借了錢,到約定時間卻沒有返還,那債主可不可以要求債務人另外再簽本票來擔保呢?反之,如果從債務人的立場來看,就是如果今天我債務人向債主借了錢,之後無法返還時,債務人有義務一定要簽本票出去給債主嗎?

 

 

魏律師這次主要介紹有關刑事部分的法律問題。

 

 

首先,如果說是兩方都歡喜甘願的話,那可能是比較不會有問題的(如果硬要說有什麼可能的問題的話,比較會是在重利罪的部分。這主要是跟一開始雙方約定的利率、利息是否超出民間一般行情過高,跟有沒有簽本票本身比較無關),因為這畢竟是出於雙方的合意,以簽本票的方式來證明或取代或擔保雙方間的舊債務。

 

 

然而,問題多半是在當債務人其實是完全的不願意,而是被迫不得不簽下本票的情況。如果這個時候,債主為了要保全自己的債權,不管是文攻武嚇,用盡一切手段逼使債務人非得簽下本票不可,這個時候就非常有問題了。尤其,社會上有一些聲稱以討債為專門的人員,特別是用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方式在進行這類活動。

 

 

實務上常看到的情況例如,債主找一群人來,不讓債務人離開,或是找一群人整天去債務人家裡坐,不離開,或在言語上明的暗的威脅恐嚇債務人的工作、家庭、家人、名譽、安全,或是潑油漆、發傳單等等,藉此對債務人造成心裡或現實上的壓力,因而被迫簽下了大筆的本票。

 

 

雖然說,出於討債的名義,目的看似正當,實務上也比較不會認為是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但是由於債務人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非在事後多簽幾張本票不可的義務,債務人完全是可以拒絕不理的。所以針對這些討債也好、索求也好的手段行為本身,由於它們多少都可能涉及到壓制與逼迫債務人的行為自由的層次,因此,可能會依其情況,分別有成立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恐嚇罪、侵入住宅罪等其他犯罪行為的可能。這是身為債主必須要注意到的地方,也是身為債務人可以適時主張保障個人權利之處。

 

 

有時債主會說,他只是請人幫忙去要債,並不知道去要債的人竟然會這樣做,那這個時候會不會把這個逼債務人簽下本票的結果,要求債主去承擔呢?這個時候必須要按債主在主觀上是否有認知到,這些要債的人是否會使用某特定的手段去要債,以及債主的實際參與程度而定,未必就能因這樣的說法,把責任撇的一乾二淨。

 

 

還有的時候,債務人會被逼得簽下比自己原先借的本金加利息還要多的本票金額,甚至還要求要找其他人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等等,在這種情況,債主或這些要債的人,就可能成立罪名更重的恐嚇取財罪、強盜罪或加重強盜的罪名,所以是千萬不能亂來的。

 

 

其實,要債務人簽本票的目的,無非就是想要在之後透過民事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迅速的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實現債權。但由於債務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事後非得要簽本票擔保債務履行的義務,所以倘若債主為了取得本票而使用了稍微激烈一點的手段的話,可能反而會因此吃上了官司,變成了犯罪,這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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