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師先前有提過在發生債務糾紛,被迫簽下本票與債主討債時,可能面臨到的一些刑事犯罪的法律問題。這次來粗略的說明一下有關民事的部分。
通常的情形是這樣的:債主在出借金錢給債務人時,或是債務人欠了錢,到還錢的時間卻沒錢可還時,債務人有可能因此被迫簽下比原來所借的錢還要高出好幾倍的本票,或是借據,或著是被債主約定了異常極高的利息與違約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債主為了要保障將來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時,避免有資產價產不足,或是補償因為討債而衍生的其他費用,當然也是有威嚇債務人的成分。
在民事上,通常債務人簽下了與實情不符的鉅額本票或是借據後,當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債主就會拿著本票或是借據等等債權的證明,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這時候債務人只要沒有及時去做異議或起訴等自保的動作,當法院的裁定確定後,就有可能直接進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程序,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拍賣,然後分配所得價金。
所以,當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時,該如何自保呢?
首先,在本票裁定的情況,如果本票上面寫的金額是虛偽不實的、被逼迫或詐欺簽下的,那麼債務人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如果是偽造、變造的,也可提出確認本票係偽造、變造、本票債權不存的訴訟,藉此來停止強制執行的進行。不過,如果是在法院有要求雙方必須提供相當的擔保的情況下,對於債務人而言,就可能會有比較大的負擔。
再來,在支付命令的情況,通常只要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這個支付命令的程序就會轉換為另一個實體的民事爭訟程序,雙方就可以在這個實體的程序裡進行爭執。但假若債務人來不及去聲明異議的話,該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債權人依法雖然是可以憑這個法院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支付命令有如同確定判決的效力(例如既判力),所以這個時候債務人仍然是可以在強制執行的程序中,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債權人聲稱的債權是不存在或有什麼問題(例如虛偽不實的、被詐欺、強暴、脅迫、偽造、變造才書立這個借據等等),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避免自己的財產被不實的債權無端的執行掉。
而在約定的利息是異常高額的情況,依法律的規定(民法第205條),只要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6時,就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也就是說,無效的部分是不能夠計入須返還的利息裡,最多就是到百分之16。
另外,如果借據或本票上的連帶保證人或背書人也有虛偽不實的情況,則這些保證人或背書人同樣也可以主張確認債權不存存、確認偽造、變造的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其實,法律上雖然都留有不少的管道,在事後協助與釐清類似上面這些問題的處理,但畢竟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不管主張再多、抗辯再多,如果對於自己主張與抗辯的內容,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的話,最後仍然可能會是一場空。所以,不論債權人也好,債務人也好,在整個借貸過程中,對於重要的環節都留下必要且足夠的證據,才是確保自己權利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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