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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向離婚的媳婦討房產.png

一對公公婆婆將他們出資購買的上千萬房產,登記在兒子和網紅的媳婦名下,但因為之後網紅媳婦對兒子訴請離婚,並曾於程序中表示要變賣上述房產,公婆因此對媳婦提告,主張是借名登記,並表示要終止,請求返還上述房產,媳婦則主張是贈與,法院審理後,認為有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媳婦應返還上述房產給公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之前我們介紹過借名登記的刑事問題,這次來介紹民事的部分。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本人即借名人)的財產用他方(出名人)的名義來登記,實際上仍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同意就該財產出借名義來登記的契約,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即屬合法有效,並且可類推適用或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實務上常見的財產標的有不動產、股票等。

因此,於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前,借名登記的財產形式上仍屬於出名人的財產,出名人的債務人原則上是可以對出名人名下的全部財產(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含扣押、拍賣),用來取償。

而儘管是借名人終止借名登記的關係(此時,才開始起算借名登記財產的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也只是對出名人有該筆財產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而已,且這種請求權屬於債權的性質,在出名人實質上返還給借名人前(例如移轉登記),該財產仍屬於出名人所有,也就是仍然可能遭出名人的債務人用來取償。這是必須要注意的地方。

又上述請求返還借名財產的依據,實務上有認為是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也有認為是本於借名關係消滅後的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民事裁定)。而且這個請求的權利在借名人死亡後,還可以由他的繼承人所繼承而行使。如果該財產因為可歸責於出名人的事由,以致無法返還時,借名人也可以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

那麼要如何證明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呢?最直接的無非就是在一開始就寫好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如果沒有的話,又該怎麼辦呢?以不動產為例,通常這個時候,想要私吞財產的出名人,大概都會主張是「贈與」或說該財產「最早、本來」就是出名人自己購買的。

因此,在舉證上,借名人最好能夠拿出出資購買借名財產的相關證明、有實際保管借名財產所有權狀與買賣契約交易的相關資料、歷年繳交水電費、稅費、罰款、管理費的收據、修繕與維護借名財產的支出單據、申辦與繳交貸款的資料、特定的印鑑章、領取孳息、租金等收益的紀錄、實際管理使用借名財產的事證、參與各項交易的證人等。藉此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上真正的權利人。

回到上面的案例。

案例中因為網紅媳婦在國外法院的文書中,曾明確提及上述房產是由公婆購買,而登記在兒子和媳婦名下。又從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與金流來看,也可以證明是由公婆這裡出資的。再加上證人證述的房產實際使用管理情況、水電費、稅金、管理費繳交紀錄等整體背景情況,都可以認為該房產實際上是公婆出資,基於節稅等目的,才會登記在兒子與媳婦名下,因此認定是借名登記的關係,媳婦應返還房產給公婆。

另外,因為請求返還借名財產的時效,是從雙方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所以公婆才可以儘管是登記給媳婦多年後,仍然可以在之後向媳婦請求返還。

魏律師提醒,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返還,可能還會涉及到土地增值稅等各種稅費的問題,民眾在做資產規劃前,務必要先向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請教清楚,才能真的達到理財的效果。另一方面,如先前文章提到的,借名登記還可能有刑事犯罪的問題,又出名人如果故意拒不返還,占為己有的話,也可能涉及侵占、背信等犯罪,這些都是要注意的地方。

最後,魏律師再提醒,正因為我國民眾在家族資產規劃的習慣上,很喜歡使用借名登記,所以民眾更必須要小心以對,同時慎選出名人、了解出名人的資產狀況,最好在一開始就找律師與會計師協助評估處理,除了達到理財的目的之外,同時避免產生糾紛。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9G3D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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