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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別人家的停車場.png

媒體報導一名與女友分手後的男子,為了要找該前女友見面聊天,便夥同友人一同徒步穿越女友住處大樓所屬的停車場柵欄後,擅自侵入該大樓所屬的停車場,之後再從女友租屋處窗戶攀爬而侵入,經大樓管理人提告後,法院分別判男子拘役40日、友人拘役15日,並均給予緩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1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以跑到人家的停車場裡面為什麼會變成犯罪呢?

魏律師說說

這次要介紹的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我們分析如下。

依實務通常的看法,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所保障的包含居住權人的居住自由與居住安穩,也就是保護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其居住的自由或居住安寧的權利。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進入他人之居住權支配的空間,且縱然手段上是和平的,也一樣會構成。至於侵入的理由正當與否,應依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且無背於公序良俗的,才能認為是正當理由。

依上面的理解,所謂居住權人的範圍當不以房屋或場所的所有權人為限,在空間場所上,也不以專供住居所用的屋舍為限。只要對該房屋、建築物、場所,具有支配、管理、使用、監督權限者,原則上便對該房屋、建築物、場所享有居住權而受保護。例如醫院內病人的個人病房(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公寓大樓的管理員對整棟大樓、旅館房間的房客、學生對自己的宿舍等。

至於附連圍繞之土地,則是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並以設有牆垣、籬笆或鐵絲網等以資隔離的附連圍繞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為限。設有柵欄的停車場即屬這一類。

回到上面的案例。

該停車場並沒有對外開放,而是女友住處大樓所屬供大樓使用的停車場,並且設有柵欄,客觀上可以辨別若未經同意或無正常理由,外人自不得任意進(侵)入其內。至於誰對停車場有管理使用與支配權限呢?除了大樓的使用權人外,一般來說即是大樓的物業管理人員。因此,男子和友人未經物管人員同意,擅自穿越柵欄侵入停車場內,便構成了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停車場)的犯罪行為,物管人員得依法對男子與友人提告。

至於男子未經同意攀爬女友租屋處窗戶予以侵入的部分,當然也是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犯罪行為,只不過這部分未經女友提起告訴,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依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就不得加以審理。

魏律師提醒,除非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否則民眾不可任意、擅自進入他人所有或支配的空間領域,也千萬不要自以為跟某某人認識,就當然可以自由進出某某人的住家範圍。在未經本人明確同意或授權下,那怕只是踏進人家的一小塊空地裡,都有可能變成犯罪的行為,不可輕忽。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loQp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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