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吐在計程車上會成立毀損罪嗎.png

 

有一位民眾晚上跟朋友吃飯應酬時,因為喝了不少酒,便在應酬結束後,叫了計程車。民眾上車後,在路途中因為一陣噁心,一時間忍不住,便在車上吐了一大堆,司機很不高興,便直接到警察局對民眾提告毀損,因此引發了糾紛。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叫做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是這樣規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所謂「損壞」是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照實務上的解釋,一般日常生活中多數人所指的東西「壞掉了」的情況,大多都可以達到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程度。但是,如果是所謂東西「不能用了」的情況,則必須要更進一步地去看是不是真的達到法律上「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比較有爭議的情況,則會發生在當所謂的效用喪失,是發生在影響到物體的外觀、美感、整潔的時候,可不可以算是「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有幾個不同想法的法院見解,可供大家思考。

他人之物固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但如該物品的特定目的的效用已喪失,即屬「致令不堪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須花費相當的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的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要件。又依一般社會通念,布告欄玻璃、住處之牆壁、大門是否清潔美觀,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潑灑油漆,勢必需要重新清潔、油漆,已使物之外觀形貌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其原來之狀態,發生顯著不良改變,已減損該物之用益價值及失去美觀功能。

 

(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刑事判決則認為:

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衡以任何物品除具備其特定效用外,本具備外在美觀、整潔之狀態,此為人類主觀上對物品美麗、藝術性之認知結果,而與物品之效用無關,基於刑法謙抑性,自應嚴格認定刑法第354條所稱毀損物品之效用或目的範疇,僅限於物品之特定功用,除非物品具備特殊藝術外型設計使其特別具備美觀效用及目的外,自應排除物品外觀上整潔、美觀等物品附隨狀態2.查被告等人固分別於警政署大門(含其上警徽)、圍牆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然其等並非以敲打等毀棄破壞方式為之,大門、圍牆及鐵拒馬等物品本體、外形並無毀壞、喪失,且現仍繼續使用一節……已難認被告等人所為已生毀棄、損壞物品之結果。至該等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然油漆可以松香水、香蕉水、甲苯、去光水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此為一般社會常識,參以證人即王柏勳於偵查中證稱:當下伊等有先拍照蒐證後,就拿去漬油刷掉了,大門、圍牆沒有因此不堪使用等語……顯見大門、圍牆及鐵拒馬上之紅漆及文字均可立即清除或覆蓋,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且警政署之大門、圍牆係作為屏蔽及管制功能,其為政府機關建物外觀之一部,並無特殊美術或造型設計,主要講求堅固,與一般住家建築追求整體美感外觀不同另鐵拒馬係作為隔絕及阻擋之效用,亦無特殊美術或造型設計,難認該等物品尚兼具美觀效用或目的,則縱因被告等人遭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而影響其美觀,亦未損及該等物品之效用或目的,終非發生該物品效用或特定目的一部或全部喪失,而生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情,依前揭說明,自難逕以毀損罪相繩。

 

(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99號刑事判決:

鐵門之效用主要係在防閑,若告訴人主張該鐵門尚有美觀之效用,是必該鐵門應有設計特殊造型或雕花等一望即知有藝術上之價值,而與他處之白鐵門不同,始有刑法之處罰高度,否則關於污損圍牆、建築物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未經他人許可塗抹他人圍牆、房屋或建築物者可處3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業已訂有行政處罰規定之情況下,應依照該罰則處罰,始符刑法謙抑性之法理。本件遭噴漆之大門係以單純之鐵欄杆造型構成,鐵欄杆中間有一橫板,而該鐵門其上並無任何雕花或有何特殊造型可言,已難認除防閑之外已達刑法上「美觀效用」之處罰高度;又被告僅在該大門之橫板上以黃色漆噴一「擋」字,所佔該大門之面積比例甚小,有該鐵柵門照片附卷可參(見偵卷104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第66頁),而與以多種不同色漆大面積噴灑成點狀或用複雜顏料塗鴉之痕跡,造成除污困難之情形亦不相同。是以,被告柯政宗在該鐵柵門上噴漆,僅係使該鐵柵門受噴漆沾染其上,並無損壞該鐵柵門本體,亦不影響該鐵柵門防止他人無故入內之正常功能,難認該鐵柵門客觀上已達毀棄、損壞或致令其不堪用之程度,自與毀損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由上面的法院見解可以知道,像是這類只是單純影響到物體外觀的行為,必須要更進一步地去探討它的影響程度有多深、復原起來在時間與費用上的花費、有無破壞到美感、藝術價值等等層面,更具體的去判斷,而法官或檢察官在這一點的想法上也容或會有主觀上的差異,並不是如此的當然和絕對。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

如果車上的座墊、椅套等設備,經過適度的清潔之後,即可回復原狀的話,照上面的標準來看,應該是不至於構成毀損的行為的,否則,物品毀損的成立與否將繫諸於該物品的清潔與否、乾淨與否,這將與毀損罪的保護目的有相當的落差。反之,如果這些設備會因為沾染到嘔吐物,以致於到必須完全報廢、換新的程度的話,那可能就會達到前述的致令不堪用的標準了。

但是,另一個要考量的問題則在於,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必須以主觀上出於「故意」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是出於不小心的,不是存心要弄壞他人東西的意思的話,那一樣不會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因為刑法是處罰故意的毀損行為,至於過失的毀損行為,則不在刑法的處罰範圍內。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因為不小心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車損時,一樣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

案例的情況,依通常的情形來說,我們實在很難認為民眾是為了故意弄壞、弄髒計程車,因此故意吐在這位司機的計程車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機雖然向民眾提告毀損,但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這類情形可能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剩下的則是司機與民眾間有關清潔費、補償營業損失等民事上損害賠償的問題。

九廷法律事務所

電話:(03)425-1909
傳真:(03)425-2909
夜間及假日:0916-909-591
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712號1樓

 

 

 

台灣動物協會是魏律師過去擔任法官時,就一直有在持續捐助的公益非營利的動保團體,他們經常性的對流浪貓狗提供救援、醫療與安置,若是您喜歡這篇文章,歡迎您也到他們的網站看看,一起支持他們。

 

連結:台灣動物協會網站台灣動物協會FB

※著作權所有,轉載引用請註明出處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3分鐘法律急救站 的頭像
    3分鐘法律急救站

    3分鐘法律急救站

    3分鐘法律急救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