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介紹:民國111年0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這篇判決是有關於某大學生,針對被害人在學校自習室使用電腦鍵盤聲音過大的事情,在Dcard網站論壇中發表了標題為「喂、麥剎」,内容為「是我觀念錯誤嗎,自修室裡鍵盤滑鼠敲的很吵,請問大眾們可以接受嗎,我要瘋了」,並上傳被害人側面照片,同時在下方標註「OO大學」、「圖書館」、「自修室」、「幹你娘」等字,被害人提告後,檢察官用公然侮辱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有罪,大學生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
Dcard網站論壇中有所謂的話題功能,且話題視為文章內容的一部,它可以讓更多趣味相投的人看見並找到發文者的發文。又在其他板面的發文下,也確實有人是用「幹你娘」來當話題。
本案大學生是對於被害人使用電腦發出聲響過於大聲的事,表達心情不滿的意見,並不是以污衊、詆毀為唯一目的。
並不當然存在著「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的公式。而是必須依比例原則、刑法謙抑性去做利益衡量,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權。
審查步驟上,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前階段),在確認為侮辱意涵後,再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後階段)。
在前階段時,必須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不可以斷章取義。
在後階段時,必須將個案有關的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法院舉例,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的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反之,涉及公共事務的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先於名譽所保護的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稱「厚顏無恥」)。又如,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的私人爭端,如果是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屬人性自然反應,被害人負有較大幅度的包容。至於容忍的界限,則須依社會通念及國人的法律感情,從一般理性的第三人立場來判斷。
本案因大學生是對事實為實質內容的批評,而使用「幹你娘」話題功能,是為了讓更多趣味相投的人看見發文,並且是對於不滿的事實或現象為意見表達、心情抒發,目的不在於污衊及詆毀(似乎與前述所稱並非唯一目的,有些不合?),大學生並沒有真實惡意,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亦未達不可容忍的程度,因此判決大學生無罪。
魏律師說說
高等法院的判決大致上是依著最近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的見解來去審認的。循此,在通常的情況,如果是互罵的情況,原則上,雙方都負有較大的相互容忍義務。但倘若是單方面的針對客觀的事件去做評斷與情緒舒發,此時,人格名譽權的保護在原則上,就必須退居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之後,必須要達到一般理性第三人都不能容忍的程度時,才能認為是貶損被害人人格或人性尊嚴,因而構成公然侮辱罪。
當然,這並不代表著,我們就可以對任何做錯事的人隨意辱罵三字經,因為這仍然可能會對其人格或人性尊嚴構成不當的過度侵害。總之,還是要看整體的脈絡與情境、使用的話語意涵、動機、目的等。
附帶一提的是,法院在最後使用了通常是在誹謗罪與涉及到事實評論時,才比較會討論到的「真實惡意」的一詞。然而,不知道法院是真的有用這個原則去檢視,還是只是單純要表達大學生發表這些言論並沒有惡意,在這裡,似乎是有些疑問的。因為,似乎很難想像用三字經去罵人或批評別人,會是善意的、是中性的,尤其是用帶有價值判斷的字眼。反之,倘若沒有惡意,是否就可以窮盡一切用各種負面詞語來詈罵或批評呢?
魏律師認為,不論是立法者或是理性的第三人,乃至多數的社會大眾,應該都不太能容忍,或不太樂見,網路貼文上到處都充滿著「幹你娘」來、「幹你娘」去,甚至是用其他更粗鄙詞語來「評論」的對話吧?魏律師認為,重點似乎還是應該要回到原來的利益衡量的操作上,從這裡去判斷是否屬於不能容忍的侮辱行為,或許才是比較妥當的。至於惡意與否和侮辱是否成罪,可能沒有必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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