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個新聞是這樣的。
一個具有職業軍人身分的男子在烤肉活動時,叫了傳播妹來助興,活動結束後,男子與傳播妹去開房間,兩人很盡興,發生了性關係,沒想到,隔天傳播妹居然跟男子說自己是有夫之婦,並指稱男子是性侵,男子因為是軍人身分,深怕事情曝光後,不僅會因為是犯罪而遭到處罰、吃上官司,軍人身分也會有問題,在鄉里、親人面前更是會抬不起頭來。因此,只能答應傳播妹的要求,簽下了650萬元的本票,當作是和解金和保密條件(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29/2429530.htm)。
最近也有民眾向魏律師諮詢相關的疑問,魏律師在過去當法官辦案時,同樣也有經驗過相類似的案例。這些案件經過大同小異,大致上都是男性叫傳播妹來,之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據男性的講法,都是雙方同意,沒有遭到強暴、脅迫,但是到了隔天或是各自回去後,傳播妹都指稱男方是強制性交,不同的是,有的是父母親陪同(未成年的傳播妹),有的是先生、哥哥、男朋友陪同,有的是直接報警,由警察通知對方,有的則是私下先自行或者透過仲介聯絡對方,最後女方或女方代表都會向男方要求一筆為數不少的賠償金或和解金。
所以問題來了,這到底是兩情相悅的一夜春宵呢?還是一夜價值千金的仙人跳呢?
這個問題有幾個面向可以討論,在這裡先討論有關刑事犯罪的部分。
首先,如果是未經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會有二種情況。一種是俗稱的強制性交(猥褻)罪,也就是真的使用強暴、脅迫、下藥等直接違反意願的手段,所發生的性行為。另一種則是乘機性交(猥褻)罪,也就是乘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時,發生了性行為,通常的情況,就是乘對方喝醉酒或是用藥昏迷、精神不濟的時候。
那如果有經過對方同意的,難道就完全不會有事嗎?非也非也。
如果對方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話,依刑法的規定,縱使是有同意,一樣會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對方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只要是有對價的關係,也就是要付錢的,或者像是所謂的「援交」的話,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一樣是屬於犯罪的行為。至於雙方都是成年人的話,則是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那到底是仙人跳,還是你情我願呢?其實,這是舉證的問題了。本來犯罪的存在是要由檢察官去舉證證明的,然而,由於發生性關係時,兩人往往都是在密室當中,也幾乎不可能有錄音錄影,所以幾乎都是流於各說各話。可是由於在過程當中,有可能是男女雙方都喝了相當的烈酒,或是施用毒品等藥劑來助興(尤其是男性,往往喝的比女方多、比女方還醉),但因為女方在傳統社會觀念上,都有著身體力量較弱、酒量不好的刻板印象,導致事後只要女方說發生性關係時,自己是沒知覺、有拒絕卻無力抵抗、被灌醉的,這時候男方幾乎都是百口莫辯。因為實際上,喝醉酒的男方,很有可能連自己有沒有做、怎麼做、如何做等等整個經過,都不怎麼記得清楚,再加上害怕事情曝光,所以最後,就只能跟新聞中的軍人一樣,選擇和解賠錢,或是選擇認罪,向法院求取輕判。
雖然說,如果有其他客觀的事實或情況,仍然是可以從這些蛛絲馬跡去證明雙方的合意性,進而免除掉刑事與民事賠償的責任。然而,事實上,因為許多主客觀的因素,導致不太容易從事後尋得相關的證明,尤其是在事發許久之後,才想到要去找律師商量時,相關事證與機會的流失就更多了。
「色字頭上一把刀」、「春宵一夜值千金」,古人的話言猶在耳,想來這既是古人親身的教訓與體驗,也是充滿著智慧與遠見的話,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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