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日商公司因其員工涉嫌夥同我國A公司離職員工,一同不當取得我國A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該日商公司使用於其承攬的台電電廠的採購案,檢警偵辦後,以違反營業秘密法,除了起訴2名員工外,還一併起訴該日商公司,請求對該日商公司科處罰金刑。
魏律師的解說: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以及實務的分類,企業內部的營業秘密,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可概分為用於經營、銷售方面的「商業性營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的「技術性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而不論何者,均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大要件。否則,縱然是「秘密」,也難以成為受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進一步,實務上認為,所謂「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雖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即屬之。
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最後,「保密措施」則指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然而,由於「商業性營業秘密」與「技術性營業秘密」二者性質有異,所以在判斷某資訊是否符合秘密性等要件時,也應有不同的條件要求,才能適當地維護與衡平員工與雇主間的利益、事業體彼此間的倫理與競爭秩序等立法目的。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則包含:用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仍予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卻仍予使用或無故洩漏者(營業秘密法第10條)。因此,當公司員工或他人,以不正的方法取得、使用、洩漏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是擅自越權重製時,便會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又因為營業秘密涉及到各企業間的競爭關係,為了避免企業間出於競爭目的,不當鼓勵員工以不正手段競取其他企業的營業秘密,違反商業倫理,因而法律規定,當企業的從業人員有犯侵害營業秘密的罪行時,如該企業無法舉證證明其已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防免侵犯營業秘密情事的發生時,對於該企業則一併科處罰金,以資警惕(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魏律師認為一項技術或資訊之所以重要到必須成為商業上的秘密來保護,無非就是在於它有極高的價值,可能是經濟利益的面向,也可能是整體競爭力的面向,也有可能是國家安全的面向。而由於「中國紅鏈」的崛起,中國的企業不論是透過併購、技術合作、挖角人材、學術交流等手段,在世界各地不斷獲取最新的資訊與技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臺灣政府,因而在最近討論的國家安全法草案中,也打算將涉及經濟間諜的行為與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行為,給予獨立特別的處理。在此,先撇開這樣的修法妥當與否不談,但這樣修法的舉動在在都顯示,在今天營業秘密的維護是越發重要,並且受到國際的關注。
因此,魏律師提醒,不論是企業主或企業內的從業人員,務必都應該要對營業秘密有一定的了解,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外,也要避免侵犯到他人的營業秘密。否則,隨之而來的,除了要面對民事上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可能還要同時面對刑事上徒刑與罰金刑的刑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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