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新北市某水產大亨因竊取電力,價值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檢警偵辧後,認為事證明確,以「詐欺得利罪」起訴。
魏律師說新聞
這裡有個疑問,為什麼「偷電」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詐欺」呢?這裡其實是涉及到行為人偷電的方式。
在本案中,據媒體的報導,該名水產大亨是用破壞電表箱更改設定,導致電表計度失準,使電表表面上的計量少於用戶實際上真正的用電度數,用這樣的方式,實際上使用了很多的電,卻因為電表沒有正確反應出實際用電的度數,因而得以少繳了許多的電費。而這樣的方式,就如同用更改電表,使電表失準的詐術手段,欺騙台電公司,讓台電公司誤信被動了手腳的電表上顯示的用電度數,與實際上用戶真正使用的度數相一致,因而按照被動了手腳後的用電度數去計算電費,並向用戶收取電費,名實不符,用戶藉此獲取了少繳那些本來有使用卻未正確反應出來的那些用電度數的費用,因此是詐欺得利的行為。
另外,如果是在未經同意,以單純擅自接取電力的方式,取用他人的電力,則可能就與上述使用詐術取電的詐欺得利行為無關,而只能單純論以竊取電能的竊盜罪。而且,此時的被害人必須依照該被取用的電力原來是歸屬於何人來判斷,未必一定就是台電公司。又倘若行為人於竊電時,另有其他破壞毀損的行為,則有可能另外構成其他毀損相關的犯罪。
在DIY盛行的今日,魏律師在此提醒民眾,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小利與小聰明,未經同意就擅自取用他人的電力或更動電表,否則,除了會構成犯罪之外,少繳的電費到最後依然會被一一追償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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