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北部某市一名住戶因為擔心家裡遭小偷,便在住家鐵窗以及信箱內裝設監視器,卻因此引發對面鄰居不滿,認為監視器的鏡頭是對準鄰居的家門口,受到監視。
魏律師說新聞
一般而言,在公共或公開場所,或是無合理隱私期待的場所裝設監視器,攝錄這類場所內的公開性活動,通常都不會構成隱私或秘密上的侵害。但是倘若監視器的使用是超過了合理必要的情況,或是具有過度的針對性時,仍有可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首先,如果是嚴重干擾與影響到他人的生活居住安寧、隱私等人格權利,則可能有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其次,如果以過度的監視方式,刻意蒐集他人的社會活動等資料,之後又未經本人同意,非法利用、處理,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有可能須同時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犯罪的責任。
再者,如果這樣的監視性行為是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跟蹤騷擾行為時,依情況的不同,可能因此被聲請核發保護令,甚或是直接構成犯罪,倘若不遵守法院的保護令,同樣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在今日電子通訊與網路設備發達的時代,路上到處都充斥著監視器,就連我們的手機,都是最簡單、最便利、高畫質、高音質的監視設備。正因為如此,我們除了一方面基於安全與自保的因素,必須使用監視設備外,另一方面,也應該要關照到被這些大量的監視器給監視的我們自己與其他人們,其實,隨時都處在一個個人資料無時無刻被他人蒐集、利用,個人隱私隨時隨地都在曝露的情境當中。
魏律師提醒,除了不要過度不當使用監視設備,以免觸法外,我們同時必須時時刻刻關心自身的隱私等相關權益,是否有因為他人監視器的使用,而遭到不當的侵害,維護自身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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