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png

媒體報導,北部某市一名住戶因為擔心家裡遭小偷,便在住家鐵窗以及信箱內裝設監視器,卻因此引發對面鄰居不滿,認為監視器的鏡頭是對準鄰居的家門口,受到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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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png

近日因台鐵員工決定於5月1日集體休假,衝擊到當天的鐵路運輪交通,引發不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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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png

裁判介紹:民國111年3月23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依實務見解,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屬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的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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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設立公司成立.png

裁判介紹:民國1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1號判決

實務上,朋友或親人間為了共同開公司經營事業,經常會在公司成立前,先締結合夥的合作契約。然而,必須要區分的是,合夥契約與之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可能不必然會是後者承接前者的關係,一切還是必須要看當時原先合夥契約的內容是如何約定。未必當公司設立完成後,合夥契約的關係就當然消滅,也可能是合夥的關係與公司法人都是同時併存的情形。這篇裁判就有提到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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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png

近日,因為立法委員在委員會質詢BTM(比特幣的ATM)機器的設置與使用,可能成為洗錢、詐騙等不法金流的犯罪工具,且難以管制,使得比特幣與BTM再度成為熱門的議題。

所謂BTM,其實就是Bitco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縮寫,直譯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簡言之,就是用來交易比特幣的ATM。我們可以想像客戶拿著現金存入或說是付給BTM,接著操作BTM,依指定的兌換率購買一定的比特幣,再將購得的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而這個將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的動作,通常可以透過出示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手機app的條碼來完成。整個過程非常簡單,可能除了一些手機持用者、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持用者的認證之外,未必會有其他更進一步的認證,KYC(Know Your Customer)的監管有可能是很低的。依媒體的報導與中央銀行的報告資料,目前BTM的業者除了提供民眾拿現金購買比特幣的服務外,有的也提供民眾將比特幣換成通用的法定貨幣的服務,而且可供交易的加密貨幣種類也不限於比特幣一種。那這裡面會有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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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待轉.png

媒體報導,一名機車騎士在待轉區等待,遭另一輛騎進來的機車前輪輾傷該名騎士的腳背,但肇事騎士卻在綠燈時直接離開,受傷的騎士提告後,肇事騎士雖解釋,是因為當時身體不適,急著去看醫生才會離開,但最仍遭法院依肇事逃逸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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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詐欺.png

媒體報導,桃園一名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正妹」後,因正妹以代操作黃金買賣等投資話術,要男子匯款1萬美金到指定的日本帳戶,男子信以為真,依指示領出存款現金後,再持往銀行匯款時,機警的行員發現有異,聯絡員警前來說明勸阻,才成功攔阻男子受騙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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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png

據媒體報導,新北市某水產大亨因竊取電力,價值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檢警偵辧後,認為事證明確,以「詐欺得利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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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png

近日一則有關借名登記的刑事案件,很值得介紹給各位。

簡化後的案情大略為,甲為了償還對某債主的欠款,想要用名下的房地向銀行抵押借錢來償還,但因為甲的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辦理房地抵押借款,於是甲等人想出了將甲等人名下持有的房地所有權,用形式上買賣的名義,移轉登記為某人頭戶所有,實際上他們內部則是約定這只是暫時借名登記在該人頭戶的名義下(也就是甲等人之後有權要求該人頭戶返還該等房地),之後再由該人頭戶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等銀行提供該筆貸款後,人頭戶再將該筆貸款分別交給某甲與某甲的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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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賣假包.png

依媒體報導,有消費者在電商網站,先後花了好幾百萬元,向賣家購買數個愛馬仕精品包包,消費者收到包包後,發現品質有問題,經鑑定發現全部都是假貨,消費者向賣家提告後,賣家竟然全部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因為檢察官認為這些名義上的賣家都只是借名或個資遭到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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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坊研究員.png

根據報導,一名以太坊的前研究員因為對北韓政府、官員提供有關加密貨幣的技術與服務,協助北韓政府得以藉此逃避美國的經濟制裁,於日前被美國法院以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判處5年3個月的監禁及10萬美金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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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旗.png

日前有民眾因為給八田與一銅像戴上印有五星旗圖樣的紅色口罩,並發言:新冠肺炎不要給日本、美國病毒傳染給臺灣、日本人滾回去、臺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並將全程拍攝成影片上傳至社群網站,因而遭到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的行為移送,臺南地院的法官審理後,認為此尚未構成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的違序行為,且此等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因而裁定不罰。

對於本案,首先,必須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規定是什麼:「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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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竊取營業秘密.png

報載某日商公司因其員工涉嫌夥同我國A公司離職員工,一同不當取得我國A公司的營業秘密,供該日商公司使用於其承攬的台電電廠的採購案,檢警偵辦後,以違反營業秘密法,除了起訴2名員工外,還一併起訴該日商公司,請求對該日商公司科處罰金刑。

魏律師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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