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追訴期就不用關嗎.png

近日媒體報導,有多個重大犯罪,因追訴期經過,遭法院判決免訴。一個是在公所擔任清潔員的男子,因為私吞並轉賣掩埋場入場票,從中不法獲利149萬元,被起訴舊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一個是屏東某銀行襄理潛入分行破壞金庫,盜走新臺幣及美金現鈔共8千餘萬元後,潛逃大陸,被起訴舊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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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感情判賠20萬.png

媒體報導,一名已婚男子為了想要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便拍攝未婚的哥哥的身分證背面給女子看(配偶欄空白),欺騙女子自己為未婚,使女子相信並與該男子交往,期間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之後,女子發現男子已婚,在與男子往來一陣子後,仍與男子分手,其後即以男子侵害女子的貞操權、人格權,請求男子賠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男子應賠償20萬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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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盤查並打傷警察.png

一名父親深夜帶幼女外出,因不詳民眾誤認是流浪漢與女童在超商聊天,便報警前來。員警前來盤查父親身分並已知兩人為親屬關係後,僅因父親拒絕提供女童的身分查驗,父親與女童竟遭員警強制要求必須一同到派出所進行查驗,父親不滿,進行反抗,造成多名員警受傷,因此被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與傷害罪。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係非法執行身分查證的行為,父親的反抗屬正當防衛,判決父親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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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婚外情.png

媒體報導,一名丈夫在住院期間,結識了在醫院照護家人的女子,兩人竟然因此發展成戀情,之後還外出約會、擁抱,兩人的通訊軟體並有充滿露骨、煽情的性暗示對話。妻子發現後,對女子提告求償,雖然丈夫否認有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法院憑著兩人間露骨的對話內容,還是認為丈夫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並認為女子破壞妻子的婚姻關係,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判女子應賠償3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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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png

媒體報導,一對薛姓夫妻婚後因故竟又各自嫁娶,各組家庭多年,然而,女方因後婚感情不順,且被戶政機關撤銷後婚,遂主張與薛姓男方的前婚仍然有效存在,薛姓男方因而以雙方早已協議離婚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另備位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認薛姓夫妻原來的婚姻仍然有效存在,駁回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請求,但考量兩人分開生活且各自嫁娶多年,因而判決准予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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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手套.png

雲林縣某鎮鎮長因把每一個職缺百萬元的價格,透過某間蔴油廠負責人擔任收取贓款的「白手套」,以此方式,「販賣」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的職缺,不法所得達750萬元,遭法院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並經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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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理師.png

北市某大型醫院男護理師趁著替女性病患處理傷口的機會,假借要進行身體評估,將雙手伸入女病患的胸罩內,抓揑女病患的胸部,女病患回家後覺得有異,經提告後,男護理師在一審法院否認犯行,被一審法院以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上訴後,男護理師改承認犯罪,並與女病患和解,二審法院因而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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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甩尾.png

南部某位汽車駕駛人,在出入頻繁的路口當眾「表演」180度大甩尾,不僅發出很大的剎車聲,地上也刮擦出好幾道長長的黑色輪胎痕,嚇得民眾膽顫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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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道歉.png

近日,最高法院關於一則妨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民事判決),引起了話題。

案情為某藝人認為某作家向周刊記者誆稱有遭到該名藝人強吻,經記者刊載於該周刊雜誌,該藝人認為該作家此舉已損害該藝人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等情,因而向作家提告求償並請求登報道歉,一審法院判藝人敗訴,二審改判作家應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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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無罪.png

判決介紹:民國111年0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這篇判決是有關於某大學生,針對被害人在學校自習室使用電腦鍵盤聲音過大的事情,在Dcard網站論壇中發表了標題為「喂、麥剎」,内容為「是我觀念錯誤嗎,自修室裡鍵盤滑鼠敲的很吵,請問大眾們可以接受嗎,我要瘋了」,並上傳被害人側面照片,同時在下方標註「OO大學」、「圖書館」、「自修室」、「幹你娘」等字,被害人提告後,檢察官用公然侮辱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有罪,大學生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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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詐騙.png

媒體報導,一名女學生在社群網站的家庭代工群組求職,應對方要求寄出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存摺,並提供密碼後,該帳戶卻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被害人匯款的帳戶使用,女學生因而遭到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然而,法院審理時勘驗了女學生警詢筆錄,發現女學生有拿手機給警方看她與對方的LINE對話,但卷內卻沒有這些對話紀錄相關的資料,女學生因而在法院審理時拿出那些手機對話內容,合議庭因此相信女學生也是被害人,判女學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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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馬路.png

テレ朝NEWS的介紹:

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日本千葉縣四街道市的警察想出了在引導新入學的一年級小學生過完馬路後,馬上教育小朋友們立即向停車讓小學生們過馬路的駕駛們鞠躬說聲謝謝,希望透過這樣感謝的舉動,促進徒步者與駕駛車輛的用路人彼此間相互的體諒,並希望步行者與車輛駕駛人在沒有紅綠燈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對於車輛暫時停等,禮讓行人先行的觀念都能產生良好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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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女.png

據媒體報導,在中國大陸一名女子長年奉養自己姑姑,在姑姑死後,女子前往銀行提領姑姑帳戶內的金錢時,卻遭到銀行拒絕,因而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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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登記不動產.png

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經列冊管理的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達1萬7055.92公頃(臺北市占地約2萬7180公頃),未辦繼承登記的建物則達197萬2478.86平方公尺(約59萬6674.9坪,臺北小巨蛋總樓層地板面積約9萬900平方公尺)。其總價值驚人,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而之所以會如此,其原因無非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辧理繼承登記,並且持續忽略這件事所致。

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15年後,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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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院的介紹.png

自2022年4月1日起,日本民法將成年人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應這樣的修正,日本的少年法(相當於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將18歲以上20歲未滿的對象獨立定為「特定少年」,並讓這一類民法上成年的「特定少年」於涉有非行行為或涉犯刑事犯罪時,原則上仍有少年法(主要以少年的健全成長而非處罰為程序目的,並且是由家庭裁判所來調查、審理)的適用(但部分的保護措施會加以鬆綁,如一定條件下保密匿名措施的解除),而不會直接適用成年人的刑事追訴程序。

以下連結的「テレ朝」新聞報導正是在這個修法背景下,首次以瀨戶少年院為取材的對象,除了對日本少年院目前的運作狀況做一概略的報導外,也同時採訪了一位因為從事詐欺集團「受け子」(一般指在詐欺犯罪中,直接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金融卡等財產的人)角色而入院的少年,講述了少年為何會犯罪、家庭背景、在少年院的生活、經歷成年禮、少年的反省、進入少年院的改變、保護者即家長來院探訪時的回應等,影片拍攝歷時數個月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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